第三章职能部门对患者安全相关督查1. 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年龄两项等项目核对患者身份,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职能部门对查对制度落实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2完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ICU、产房、新生儿室之间流程)的患者识别措施,健全转科交接登记制度。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3. 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主要针对 ICU、新生儿科(室),手术室、急诊室等重点科室,以及意识不清、抢救、输血、不同语种语言交流障碍、传染病、药物过敏的患者等。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4.定开具完整的医嘱或处方。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5有紧急抢救的情况下,必要时可口头下达临时医嘱;护士应对口头临时医嘱完整重述确认,在执行时双人核查;事后及时补记。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有改进措施。6.有紧急情况下下达口头医嘱的相关制度与流程。职能部门对上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总结、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