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苏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541号)文件要求,为引导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升示范工程加快实施,培育形成一批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第三条 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科技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六大重点服务产业和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标准化等六个细分服务行业。第四条
2、 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生产性服务业百区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可以提出申请:(一)园区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整,生产性服务业营收占比超过70%,有多家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以 2 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或机构入驻园区;(二)园区在过去两年经济规模持续提升,年营业收入水平处于所在省辖市同类园区的前十名。(三)有完整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实验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四)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服务,集聚区统计指标体系健全;(五)园区四至边界清
3、晰,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对通过中心城市主城区改造、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老建筑保护性开发等利用城市存量资产开发的园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六)集约利用土地,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以上(物流类集聚区可放宽至250万/ 亩);(七)经市级以上发展改革委批复园区发展规划,并已列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八)省发展改革委当年下发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报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由申报单位经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园区发展规划;(二)设立园区及管理机构的批件;(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批件; 3 (四)入驻企业目录、企业基本情况
4、;(五)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六)管理机构情况;(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六条 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现场进行调查。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授予“江苏省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第八条 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应按季度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集聚示范区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由各市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第九条 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季度报告是集聚区考评的重要依据。考评不合格的集聚示范区,取消其省级资格,不再享受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每年考评靠前的集聚示范区将获得10-30万元的奖励。第十条 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省、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