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司法制度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