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动 售 货 机 合 作 协 议 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就自动售货机合作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内容及期限、自助售货机数量、位置。本合同主要内容为:由乙方在甲方指定场地为甲方提供自动售货机服务;乙方负责自动售货机的安装及维护;甲方只提供设备电源的接驳点,配套安装由乙方负责;前期合作数量为 7 台(自助售货机摆放数量位置详见附件一),乙方每月按每台设备 元(壹仟伍佰元整)(不含电费)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7台合计每年场地使用费为 12.6万元(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签约年限为 叁 年,首期保证金为6.3万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合作期限为通车日起三年内,通车日作为起租日(杭州南站通车日另行书面通知),付款方式为每半年付一次,递增为前2年不变,从第3年开始每年场地使用费递增 5% ,押金为 贰万 元整。2、 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