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以及产业的有序竞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实施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标准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联盟,是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四条 企业标准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第五条 鼓励将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第六条 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企业标准联盟和联盟标准。第二章 企业标准联盟的管理第七条 企业标准联盟应由五家以上(含五家)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下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