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暨自然保护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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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暨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方案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生态环境,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以下简称“公园”)体制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厅字20176 号) 、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557 号)关于“探索已设矿业权退出机制” 、 “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的要求等,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2、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环境保护优先的意识,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围绕公园及保护区目标定位,积极稳妥推进公园及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确保公园建设试点按时完成,确保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二、退出原则 2 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在首位,根据公园及保护区功能分区明确矿业权退出范围,应该退出的矿业权必须全部退出。尊重历史,依法处置。充分尊重历史事实,对公园及保护区内依法设置的矿业权,在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矿业权退出依法依规处置。积极稳妥

3、,逐步退出。按照要求积极推进,综合考虑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矿业权人合法诉求,引导矿业权人逐步退出,维护社会稳定。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各级政府及部门在矿业权退出过程中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相关政府及部门和矿业权人的责任,共同推进矿业权退出工作。三、退出范围经公园、保护区主管部门核实认定位于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区、科普游憩区的矿业权,及位于国家级保护区的矿业权、其它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矿业权全部退出;位于公园传统利用区及其它保护区实验区的矿业权,除与主体功能相符并经公园、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保留的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可予保留外,其余矿业权全部退出。四、退出方式(一)退出方式包括整体退出和避让退出两种

4、。整体退出即矿业权全部位于应退范围,须整体退出并注销矿业权,不再 3 进行勘查开采活动;避让退出即矿业权仅部分位于应退范围,可选择退出应退范围部分,缩小变更矿业权范围保留其剩余部分。(二)矿业权全部位于应退范围的,实行整体退出;矿业权仅部分位于应退范围的,矿业权人可选择避让退出或整体退出。选择避让退出的,避让退出方案须由地方政府组织论证并经公园、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探矿权缩小范围后保留部分应满足探矿权设置有关要求,否则应整体退出;采矿权缩小范围后保留部分内的保有资源储量应满足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且能组织正常生产,否则应整体退出。位于应退范围的矿业权不得转让、抵押。五、退出时限自

5、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市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退出原则、范围、方式、程序、标准等,制定公园、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具体实施方案。位于保护区应退范围的矿业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及要求,完成矿业权退出工作。位于公园应退范围的矿业权,属整体退出的,矿业权人应在国家正式批准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之前按照规定退出程序及标准完成退出工作;符合避让退出条件的矿业权,应在国家正式批准设立大熊猫国家公园之前按规定程序及标准完成矿业权 4 变更登记退出应退范围,否则整体退出。六、退出程序(一)核实矿业权。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公园、保护区主管部门提供已设矿

6、业权范围数据,由公园、保护区主管部门核定是否位于应退范围内,并将位于应退范围内的矿业权名单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二)制定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确定公园、保护区内应退矿业权退出方式。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园、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具体实施方案。(三)做出退出(关闭)决定。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探矿项目、矿山企业退出(关闭)决定并告知矿业权人,退出矿业权的名单由县级人民政府在相关媒体公告。(四)实施退出。对退出探矿项目、矿山企业开展联合执法,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活动,封闭井硐并设置醒目的永久性矿井关闭标识牌。矿业权人拆除相关设施,完成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生态,妥善安置矿山职工,按规定处置拥有

7、的土地使用权。(五)证照注销或变更。依据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探矿项目、矿山企业退出(关闭)决定,整体退出的,按程序由颁证机关注销矿业权人勘查、采矿许可证及其它相关证照;避让退出的,矿业权人按程序申请变更勘查、采矿许可证。(六)建立退出档案。按“一证一档”原则,将实施退出 5 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有关记录、影像资料和剩余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资料汇交及储量登记等有关技术资料存档备查。(七)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退出的矿业权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八)价款退还和补偿资金拨付。退出范围剩余资源储量、勘查及矿山建设投入核实等工作已按规定要求完成,并已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通过的在有效期

8、内或在有效期内申请过矿业权延续(保留、变更)的矿业权,相关财政部门按程序向退出的矿业权人退还价款、拨付补偿资金。七、退出标准(一)探矿权1整体退出的,已注销勘查许可证;避让退出的,勘查许可证已完成变更登记。2位于应退范围的勘查施工设施全部拆除。3对勘查造成的环境问题完成治理恢复。4相关资料已整理成卷,并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归档。(二)采矿权1整体退出的,已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避让退出的,采矿许可证已完成变更登记。对存在法院冻结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或变更的, 6 待处理完成后应及时注销或变更。如确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注销或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应

9、承诺具体注销或变更时间和责任人。2退出范围内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全部拆除。3退出范围内地下开采矿山,封闭井硐并设置县级人民政府关闭标识牌,暂不封闭的应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4地面生产等建(构)筑物全部拆除。主要建筑物拟保留改为其他用途的,应征得公园或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5矿业权人完成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恢复生态环境。6妥善安置退出矿山的从业人员。7按照“一矿一档”原则,相关资料已整理成卷,并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归档。八、退出验收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验收工作组,按照退出标准开展矿业权退出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书。九、价款退还

10、和补偿原则对退出的矿业权予以退还矿业权价款、给予合理补偿。(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确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进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探矿权,经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文件后退还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探矿权,勘查成 7 果达到新发现矿产地要求的(资源储量规模达到现行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中规定的小型矿床上限的二分之一以上) ,退还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对扩大范围、采矿权延伸勘查、变更(增加)低风险勘查矿种的探矿权,已缴纳相应探矿权价款但尚未取得采矿权的,退还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价款退还参照川财投20145 号文执行。(二)对勘查成果达到新发现矿产地要求的探矿权,对其勘查投入予以补偿。勘查投入是指

11、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地质矿产勘查工作项目的费用,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物化探、钻探、坑探、浅井、探槽、岩矿测试等,补偿额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查明资源储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定。尚未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的探矿权,探矿权人应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储量评审机构提交地质勘查报告,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无查明资源储量。(三)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价款退还按照川财投20145 号文执行。对探转采的采矿权,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对退出部分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对矿山建设投入按退出部分剩余资源储量对应投

12、入予以补偿。矿山建设投入包括采选基础设施和采选工程投入,补偿额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8 (四)实行避让退出的探矿权不予补偿;勘查许可证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保留、变更)登记的探矿权不予补偿;无查明资源储量或查明资源储量未达到新发现矿产地要求的探矿权不予补偿;采矿许可证届满前未申请延续(变更)登记或者资源枯竭无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不予补偿;因勘查、开采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政府关闭或矿业权许可证被吊销的矿业权不予补偿。十、补偿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公园及省级以上保护区补偿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解决,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市、

13、县级保护区补偿资金由市、县级财政配套解决。十一、保障措施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矿业权退出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是矿业权退出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推进退出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内矿业权退出具体实施方案及补偿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是矿业权退出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矿业权退出的具体实施,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工作引导,畅通信访渠道,制定维稳工作预案,积极应对矿业权人提起的诉讼等各类争议,确保社会稳定;公园和保护区主管部门负责公园及保护区应退出矿业权的核实认定,指导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 9 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按程序办理退出矿业权勘查、采矿许可证注销、变更登记,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及登记,矿业权价款的退还审核等;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整体退出矿业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退出矿业权人的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矿业权退出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矿业权价款的退还及补偿资金的拨付;人社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退出矿业权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安置;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对方案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应对行政复议或诉讼;政府信访部门负责信访接待和解释、疏导;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矿业权退出工作监督。其他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十二、其他要求其他生态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参照本方案执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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