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以下简称“ 提升 计 划” )项目 经费的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提升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对承担单位开展提升计划项目研发的经费补助。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 项目经费指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直
2、接费用,支出预算经文化部核定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必要的试验仪器设备,以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额度。(二)材料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包装、运输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委托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所支付的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
3、燃料消耗等费用。(五)差旅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七)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八)劳务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
4、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提升计划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第六条 上述种类费用的支出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超范围、超额度支出。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项目完成承担单位须提交项目全部经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拨付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立项申请的同时,需编制项目经费概算。项目经费概算的科学性、合理性是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八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会同联合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第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
5、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研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项目预算书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第十条 文
6、 化 部 科 技 司 报 部 批 复 项 目 总 预 算 ,与 项 目承 担 单 位 签 订 合 同 ,下 达 项 目 总 预 算 。项 目 经 费 视 项 目 情况 分 期 拨 付 并 可 分 年 度 滚 动 安 排 。一 般 分 两 次 拨 付 ,首 次拨 付 补 助 经 费 的 80%,项 目 验 收 后 拨 付 其 余 的 20%。分 年度 滚 动 安 排 的 项 目 经 费 ,每 年 拨 付 当 年 应 拨 付 经 费 的 80%,项 目 验 收 后 拨 付 其 余 经 费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
7、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文化部,由文化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文化部。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文化部批准。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文化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