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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 ”)的 动态管理,形成有 进有出的研究基地更新机制,根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 市社科规划办” )和北京市教育委 员 会(以下简称“市教委” )联 合发 布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申报评审第一条 研究基地建设总体要求和目标是,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促进落实首都“四个中心” 功能定位的需要出发,按照立足创新、提高质量、增强能力、服务首都的总体要求,以深化改革、突出优势、强化特色、打

2、造品牌为抓手,到 2020 年,形成定位明晰、特色鲜明、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研究基地体系,成为首都新型智库体系的一支重要支撑力量,为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智力支持。第二条 新增研究基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21.申报机构必须是学校(依托单位)正式批准成立的研究机构;学术带头人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固有研究团队中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 5 人,副高级以上人员不得少于 10 人,具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设有专职科研岗位和管理人员岗位。2.申报机构的科研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科研导向。3.申报机

3、构在科研体制改革和资源优化整合上具有明显成效,并按照管理办法运行。4.申报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应立足国家和首都重大现实需求,围绕“建设 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 样建设首都” 这一重大课题,服务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申报机构要在本研究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5.申报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须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北京市重点学科或博士、硕士学位点支撑。对有些尚不具备重点学科支撑的新兴或空白研究领域,且又是首都重大需求,依托单位必须有相近的重点学科或学位点作为支持,或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解决学科、学位点支撑问题。6.拥有独立的不少于 100 平方米的办公科研用房,与主要研究领域相关的、种类齐全的国际国内图书资料,支持

4、科研工作所需要的网络信息化设备等条件。37.依托单位要提供足够的运行经费,对基地建设经费应给予不少于 1:1 比例配套,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条件。第三条 申请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组织推荐和申报,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申请书。市社科规划办研究基地工作处和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对推荐申报的研究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四条 评审原则和标准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注重质量,优中选优,成熟一个设立一个。2.研究方向:已进行充分的整合与凝炼,主攻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首都改革发展的现实需求。3.研究机构:管

5、理和运行的方式已符合对研究基地的要求,在本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竞争力,已形成独有的特色。4.发展潜力:申报的研究方向已具有扎实的学术积累、较强的影响力、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具备强劲的发展动能。第五条 评审程序41.综合宏观论证。组织专家对集中申请的研究基地建设方案进行综合宏观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3 人,由宏观管理领域的专家组成,申报学校专家回避。主要论证研究基地的申报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首都发展需要;申报内容在科学研究、信息资料和决策咨询等方面的潜力;申报机构的软硬件支撑条件等。专家打分评议,至少获得三分之二专家认可方能进入实地考察。2.专家组实地考察。对通过宏观论证的,

6、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3 人,由相关学科或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申报学校专家回避。主要论证研究基地的学科优势、研究特色、学术水平、科研实力等方面,并实地考察科研办公用房和图书资料、网络信息化设施条件。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机构论证答辩、实地考察机构设施、专家打分评议,至少获得三分之二专家认可方能进入新增建议名单。3.审核批准。市社科规划办研究基地工作处和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汇总专家评审组意见,对新增建议名单进行复审,经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综合评议,共同批准并发文。4.批准设立的研究基地须在申请书基础上,汇总评审专家与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的意见建议,填写北京市5哲学社会

7、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任务书,作为检查评估和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评审纪律申报和评审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申报机构如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入选资格。第二章 检查评估第七条 依托单位自检。在三年建设周期内,各依托单位要加强对研究基地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年度检查,总结建设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及时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向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报送研究基地建设情况。涉及研究基地重要人事变更等重大信息需提前和市社科规划办、市教委沟通并备案。第八条 主管单位检查评估。对即将进入新的建设周期的研究基地,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组织专家开展检查评估工作。专家组在

8、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的基础上,对研究基地进行综合评议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果。第九条 评估重点和内容检查评估以质量、创新、贡献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学术贡献、决策咨询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6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各个研究基地要注重形成自己的学术风格与优势,培育自己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1.研究基地全面完成五项建设任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情况,特别是理论创新、学术贡献和决策服务能力;对学科和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深化;人才培养的机制和水平;中长期科研规划实施以及科研目标的实现等。研究基地除报告科

9、研进展情况外,要提交能反映其科研概况和水平、以研究基地署名的成果目录,简要评价和说明。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是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要考察从课题选择,研究队伍组织,课题实施,结项验收的全过程,特别注重成果的转化,社会反响和社会效益。2.依托单位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3.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研究基地负责人针对研究基地工作的管理水平、效率和绩效。第十条 评估材料1.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总结报告书;2.研究基地建设情况自评报告;3.带有研究基地成果标注的专著,其他带有标注的成果汇编(包括:发表论文一览表及汇编、成果采用证明

10、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汇编);4.研究基地专项经费及配套经费7使用情况报告;5.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名单及会议纪要汇编;6.研究基地规章制度汇编。第十一条 评估方法和程序检查评估工作采取集中答辩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对二期以上研究基地主要采取集中会议答辩的方式,一期建设期满的研究基地主要采取实地考察与答辩的方式。1.集中答辩评估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会议集中答辩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本校专家回避。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研究基地汇报建设情况、依托单位汇报政策支持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专家提问交流、专家评议打分并填写评估意见表。2.实地考察评估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实地考察验收,专家组

11、成员不少于3人,本校专家回避。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现场考察办公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络信息化等科研设施,研究基地汇报建设情况、依托单位汇报政策支持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专家提问交流、专家评议打分并填写评估意见表。第十二条 评估结论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 ”的不超过30%,评 估结果为“基本合格” 和 “不合格 ”的不少于10%,其他研究基地评估结果为8“合格” 。检查评 估工作 结束后,市社科 规划办、市教委对研究基地验收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予以公布,对每个研究基地的专家评价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反馈。第三章 激励与惩处第十三条 检查评 估中被评为“

12、优秀”的研究基地,当年度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申报增加一个申报指标;连续两次评为“优秀”的研究基地,下一个建设周期结束可根据自查报告情况给予免检。第十四条 对检查评 估不合格的研究基地,直接取消研究基地资格;对检查评估基本合格的基地,予以约谈,并中止建设经费拨付和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申报,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达到合格标准的恢复资格,仍不合格的撤销研究基地资格。第十五条 在日常管理和检查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约谈、停止拨款、限期整改、劝退等处理:1.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或无明显改善;2.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研究基

13、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3.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按期结项率低;4.三年内有 2 项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成果鉴定9不合格; 5.研究基地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和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 6.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第十六条 在日常管理和检查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给予撤销处理:1.建设周期内,任务书中制定的研究任务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低于 80%;2.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3.连续三年未能承担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4.连续三年有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成果鉴定不合格或三年内有 4 项不合格; 5.意识形态方面把关不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第四章 经费管理第十七条 研究基

14、地建设经费和北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研究经费,应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制度,市社科规划办和市教委将不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门审计。第十八条 对于撤 销的研究基地,研究基地年度专项建设经费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如果承诺能按期完成北10京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可继续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如果终止项目研究的,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如果撤项的,项目经费全额退回。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科规划办研究基地工作处和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应用对策研究基地的相关管理参照此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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