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聘用关系,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单位与受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人员的聘用第七条 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第八条 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第九条 应聘实行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