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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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 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升园区建筑施工管理水平,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年)、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的范围为在园区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业企业;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情况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的综合评定。第三条 苏

2、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 )负责 园区建筑 业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录入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工程现场检查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2第五条 建筑业企 业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协同工作平台(以下简称“ 工作平台” )自行录入、规划建设局进行网上审核后入库。第六条 良好行为 信息,由企业通过工作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信息在规划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企业持书面材料至规划建设局递交核验后入库。第七条 现场检查 信息及不良信行为信息,由规划建设局通过工作平台进行录入。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

3、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工作平台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建设局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第三章 综合评价内容第九条 综合评价包括企业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科技创新等三方面的内容。其中市场行为主要考核企业资质资格、招投标活动、合同管理、总分包及队伍管理、履约等方面的情况;质量安全行为主要考核企业现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四方面的情况;科技创新主要考核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四新 ”技术创新施工管理,取得 显著成效的情况。第四章 评价方式3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施

4、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两个序列,每个序列按企业资质类别分别进行评价。第十一条 年度信用评价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十二条 年度信用评价采用计分制,评价分由基本分、现场检查综合得分、良好行为的加分和不良行为的扣分等四部分组成。(一)基本分(满分 20 分)基本分是指按照评价期内各建筑业企业经备案的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计算,工程合同造价最高的企业得 20 分,无工程备案合同的得 0 分,其余按线性插入法计算得分。(二)现场检查综合得分(满分 80 分)现场检查综合得分是指规划建设局依据相关建设法律法规组织的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查的综合评分,具体

5、见苏州工业园区建筑工程现场综合检查内容和计分表(附件一)。(三)良好行为得分良好行为得分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园区从事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四新 ”技术,创新施工管理,行 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园区规划建设局及其上4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表彰和评级认可情况的加分。具体分值见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评分表(附件二)。(四)不良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是指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及其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

6、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扣分。具体分值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评分表(附件三)第十三条 年度信用评价得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评价期内新进或未评价的建筑业企业初始得分按同序列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平均分记入。第十四条 评价期内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第五章 动态评价5第十六条 动态评价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园区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从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调整其评价得分,并予以公布。严重不良行为包括:1、受到江苏省或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批评的;2、受到

7、规划建设局通报处罚批评的;3、发生行贿受贿等案件的;4、发生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的;5、因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十七条 凡评价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一年内不得在园区承接新业务,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按零分计分:1、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或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追讨工程款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串通投标、转包、行贿、商业贿赂等行为,经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认定的; 5、 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第六章 评价结果公示公告6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局每年 3 月底依据建筑

8、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对企业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情况进行公示公告。第七章 信用综合评价成果应用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将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同时上报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日常监管、工程担保、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法的,评标办法中应设置信用分,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比例为 3%-6%,同时不得再将投标企业业绩、奖项单独计分;采用其他评标法的,必须将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作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重大或专业特殊项目,评标办法中不设置信用分的,需经园区批标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一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列的企业,业绩显著的,由规划建设局授予当年度优秀建筑业企业称号,并通过媒体予以通报表彰。7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工业园区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动态综合考评暂行规定(苏园规20046 号)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 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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