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004-2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变更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排污许可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变更5 实施主体 平乐县环境保护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平乐县政务服务中心平乐县环境保护局窗口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新区宏润大厦副楼平乐县政务服务中心 2 楼平乐县环境保护局窗口。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6:30 冬季上午 9:00-12:00、下午 15:00-17:00 夏季咨询电话 0773789532311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3789
2、099212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 2015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 年 5 月 1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3、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 年 3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284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7 年 9 月 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5 年 8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5 年 8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
5、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5. 根据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桂环规范2017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 年 6 月 28 日印发)第二十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二)第
6、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四)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13 实施对象 平乐县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14 行使层级 市级、县级二级分级管理。15 权限划分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桂环规范201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 年 6 月 28 日印发)第二十条规定
7、,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四)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16 行使内容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
8、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17 通办范围 无。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1. 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办结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 (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桂环规范2017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 年 6 月 28 日印发)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2. 发生除排
9、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变更,办结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 (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桂环规范2017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 年 6 月 28 日印发)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承诺办结时限1.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承诺办结时限为 8 个工作日。2.发生
10、除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以外的其他变更,办结时限为 14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根据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桂环规范2017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 年 6 月 28 日印发)第二十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
11、际排污行为的。(四)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承诺书详见附件 2、3。环节名称现场核查。 (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环水体2016186 号)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21 特殊环节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审查方式:一、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
12、排污许可申请表的审查标准1. 申请表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 文书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印制,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其他材料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2.“承诺书”为原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现场核查。标准如下:(一)生产设施填报完整性;(二)环保处理设施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三)是否存在不符合申请条
13、件的情形。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标准 无。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 排污许可证。27 结果样本 见附件 5、附件 6。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和网上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32 物流快递 邮寄/自取。33 运行系统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3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 排污单位哪些事项发生变化,需变更排污许可证?答:根据广西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桂环规范2017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 年 6
14、 月 28 日印发)第二十条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二)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的。(四)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需要对相应的许可内容进行调整的。(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35 责
15、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环水体2016186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桂环规范2017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 6 月 28 日印发)审查申请材料。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6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许可排污许可
16、证变更的;2.违反法定程序予以许可排污许可证变更的;3.核发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予以排污许可证变更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污许可证变更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37 备注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环水体2016186 号)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申请填报网址为http:/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高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经办人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
17、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低经办人,管理股负责人现场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低经办人,管理股负责人和现场审核专家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中分管局领导或管理股负责人5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高1.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等有关要求执行;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问题报请局办公会(或局务会)审定。各环节有关人员9附件 1-1排污许可
18、证变更(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变更)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申请并向原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证书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文件,作出不同意决定情形的,在决定文件中应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限 1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分管局领导审定,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1 个工作日)现场核查(20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预审(5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管理股承办人审核并提出
19、意见(限 2 个工作日)管理股负责人审核(限 1 个工作日)相关科室会签(限 1 个工作日)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收件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10附件 1-2排污许可证变更(非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变更)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申请人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申请并向原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证书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并送达决定文件,作出不同意决定情形的,在决定文件中应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限 1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分管局领导审定,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2 个工作日)现场核查(20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管理股承办人审核并提出意见(限 3 个工作日)管理股负责人审核(限 2 个工作日)相关科室会签(限 3 个工作日)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收件预审(5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