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涉及各种法规的风险分析案例:张某是江苏省南京市吉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老总,同时张某亦是该公司三个自然人股东之一。2008年初,张某因准备参加一个投标项目,但因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够,企业需增资1000万元才有资格参加招标。张某决定在正式投标之前增加自已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某及其它两位股东一时拿不出1000万元的现金出资,某会计师事务所建议张某用公司的盈余公积1000万元转增资本。 根据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