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 (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 (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