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发文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09/1/14 实施时间: 2009/3/1 发文内容: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周伯华二九年一月十四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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