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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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股权收购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1、 有瑕疵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1.如果质权人同意的,则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如未征得质权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对策:收购要经过质权人的书面同意2.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的风险所以权的权能:占用、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质押后股权中,转让方的收益权、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收益权:质押的效力及于股权的法定孳息,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股息或红利),出质人不得拒绝。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出现担保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也才能以孳息充抵债务,否则质权人只能持有但不能充抵该孳息。在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质权人应返还孳息(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而且孳息余额的利息也当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一并返还。处分权:因为,除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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