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即债务人): 身份证号 质权人(即债权人): 身份证号 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充分协商,于2015年3月3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由债务人在 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作质押,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总金额为 万人民币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20% ,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现签订此质押合同。本质押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质物1.质物是出质人(即上述合同中债务人)在四川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股权为 万股。二、出质人声明及保证1.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取得四川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2.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出质人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3.出质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质权人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4.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