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坪山区高星级绿色建筑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坪山区低碳生态城区建设,提升我区建筑质量,规范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 167 号)、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53 号)、 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建字201264 号) 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 ,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
2、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专项用于支持区建设领域低碳生态、节能减排项目的财政资金。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每年的绿色建筑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从区政府设定的“循环经济与节 能专项资金” 财政年度预算2中列支。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坪山区民用建筑低碳生态、绿色发展项目的奖励。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一)审核和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二)办理专项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四) 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3、。第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职责:(一)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三)受理项目备案申请,组织项目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四)组织开展对获得专项资金奖励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复核工作和绩效自评工作;(五)建立奖励项目档案;(六)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3第八条 区监察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的责任:(一)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复核;(三)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材料。第三章
4、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二)申报项目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三)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的实用范围,有利于促进坪山区低碳生态城区建设和发展;(四) 新建项目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资助资金的,须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或认证,且项目完成施工,已最终验收并合格;(五)新建项目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运营阶段资助资金的,须运营一年并已获得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或认证;(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须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有效4测评资质单位出具的能效测评报告。
5、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资助标准 :(一)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新建项目,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坪山区另外给予奖励:美国 LEED 铂金级 、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按 40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为准,下同),美国 LEED 金级、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按 25 元/ 平方米 标准计算;单个新建绿色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认证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80 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10% (项目总投资以实际投 资额为准)。同时获得美国LEED、国家和深圳市多项认证的项目,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二) 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除国家、广东省
6、、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坪山区另给予奖励:美国 LEED 铂金级、国家三星级、深圳铂金级按 15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为准,下同),美国LEED 金级、国家二星级、深圳金级按 10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个既有绿色建筑项目设计阶段认证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60 万元且不超过绿色化改造项目投资(项目投资额以实际投资额为准)。同时获得美国 LEED、国家和深圳市多项认证的项目,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三)获得绿色建筑运营评价标识的新建项目或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资金补助外,坪5山区另给予奖励:国家三星级按 45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
7、以不动产登记证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同),二星级按 25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一星级按 15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深圳市铂金级按 50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金级按 30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银级按 15 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个绿色建筑项目运营阶段认证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同时获得美国 LEED、国家和深圳市多项认证的项目,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资助。以上所指绿色建筑资助,同一项目同一主体在不同年度不能重复申请,最高资助金额为累计最高资助金额。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第十二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作为项目的申请依据。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认证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
8、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资料;(2)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备选项目名单;(3)向社会公示备选项目;(4)备选项目报区财政部门审核;(5)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通过后,拨付专项资金。6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坪山区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申报材料清单;(2)项目简介(包括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概况,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等);(3)项目证明材料:应当提供由国家住建部或市住建局颁发的绿色建筑认证证书、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颁发的 LEED 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4)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或地
9、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项目申报材料须统一按照 A4 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奖励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7经发现并查实,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收回专项资金奖励,并取消本次申报资格:(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二)未按申报情况建设实施且情况严重的;(三)转移、侵占或挪用发展资金的;(四)复核不合格的;(六)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并将履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涉嫌诈骗等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三年内不再具有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第十七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每年度对接受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和金额在坪山区政府在线上公示。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资金拨付完成后,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审查申请单位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坪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区财政部门负8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