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全区环保系统业务工作会议材料之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保护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用于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固体废物和危险(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机动车环境管理、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的车辆,如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车、大气及水质监测车等。第四条环境保护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共同实施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