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为了保证治安保卫各项规章制度、重大管理决策的贯彻执行,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维护治安保卫纪律的严肃性,增强治安保卫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廉洁勤政的自觉性, 加强员工安全、质量、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目标的顺利完成,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条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制油、煤化工各作业场所的治安保卫员。第二章 组织体制第三条 根据分公司的决定,设置督察办公室,代表分公司履行监察督办各治安保卫大队的各项工作。第四条 督察办公室是分公司主管领导直接领导的监督部门。不行使行政指挥权,以避免防碍其他治安保卫大队负责人的正常工作。第五条 督察办公室主任负责所有治安保卫大队的督察系统,并以书面形式做好对真实情况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第六条 各治安保卫大队所有人的工作,都必须无条件自觉接受督察办公室的监督,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察办公室的工作。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阻挠督察办公室的工作,一经发现故意设防、故意阻挠的将给予严肃、从重处理。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