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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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桐庐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 适用情节 裁量标准无违法所得,情节较轻,在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1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通则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违反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违反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违反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违反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限改期限届

2、满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未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2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或警告限改期限届满未改正的 警告3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通则、公司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四条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1.罚款幅度:对企业处以 3000 元

3、到 3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对企业可以处 5000 元至 10 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 元至 5 万元罚款3000 元至 5 万元的罚款。 2.对会计人员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规定,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0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

4、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000 元罚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 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4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5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给

5、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15%以上 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3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0 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000 元罚款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

6、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5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以上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7、员处4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 20%以上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并处骗取有关资金 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000 元罚款6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违法行为处

8、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0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

9、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50 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

10、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500 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 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7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并处骗取有关资金 10%的罚款;对

1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000 元6罚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 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5%以上 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50%以

12、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00 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7非法获益在 10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并处获益金额 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000 元罚款非法获益在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

13、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3000 元罚款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8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获益在 20 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调整

14、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 3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9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5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 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罚款8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15、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5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于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

16、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10 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 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10违反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 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 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10 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1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 中华人民共 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 不罚款9果及恶劣影响的采用其它方式采购

17、的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12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1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1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1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10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1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罚款1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 罚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不予罚款18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并处罚款19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政府采购货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 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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