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同时取得误工费赔偿与单位的工资福利案例:1994年4月11日,潘某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处从事井下凿岩工作,系参保职工。2009年12月28日,潘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潘某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747.97元。2010年1月至6月,潘某未上班,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共为潘某发放工资4590.32元。2010年4月18日,潘某被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6月20日,潘某伤愈后回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处上班。同年9月10日,潘某被招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功能障碍程度七级。2012年4月,潘某因被相关部门诊断为矽肺贰期,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肆级而退出工作岗位,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为潘某发放伤残津贴。另查明,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包括误工费13231.20元(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6个月)在内的所有经济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和肇事方给予赔偿。潘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双方同意潘某的停工留薪期按6个月计算。2016年5月,潘某向招远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支付潘某2010年1月至6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3231.2元。同年6月15日,招远市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