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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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京交通大学横向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调动学校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综合科研实力和水平,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 号)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科技经费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事

2、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取得的非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经费。第三条 经费来源应当合法。横向项目立项应由学校与委托方(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经费来源的账户、账号应当与委托方(合作方)的信息一致。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应汇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2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科技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

3、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三)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和预算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工作。(四)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科技处和社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五)国资处负责项目经费支出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验收、固定资产上账及相关管理。

4、 3 (六)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检查、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预算使用经费。(七)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教工的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监管责任。第六条 各职能部处、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经费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经费预算实行项目组编制、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的三级管理制度。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与经费使用应以合同为依据,经费使用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中禁止的经费支出不得列入预算科目。合同未约定经

5、费使用支出范围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学校规定的经费科目及科技活动的特点、任务目标、实施计划提出经费需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立项时应在科研管理信息 4 系统中填写并提交“北京交通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附件 1)。第九条 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并符合经费预算规定调整范围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预算调整方案未批准前,经费支出仍按原预算执行。(一)预算总额调整的须与委托方(合作方)签订经费变更及预算调整协议。(二)预算总额不变,原合同中约定预算支出范围的,预算调整需提供委托方(合作方)书面“预算调整证明”。(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

6、作与交流费分列预算可打通使用;设备费中的固资设备费、外转设备费、设备租赁费分列预算可打通使用;劳务费/绩效费与专家咨询费分列预算可打通使用。在按合同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技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一般情况下,每个项目在结题前允许不超过 2 次预算调整。预算调整小于被调整科目经费 10%(含)的,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预算调整金额占被调整科目经费 10%以上的,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其中预算调整金额占被调整科目经费超过 25%,且单项调整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后,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5 第四章

7、预算开支范围及标准第十条 预算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固资设备费、外转设备费、设备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税费及其他支出等。(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等,或租赁使用校内、外单位仪器设备费,或按合同要求购置外转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8、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外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科技项目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有能力完成的单位承担,所支付给外单位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设计等费用。外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原合同未约定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外协费支出的,外协费一般应控制在合同总额的30(含)以内。 6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技术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按北京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

9、费支出按北京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开支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八)劳务费/绩效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加项目的项目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和绩效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 (十)出版

10、/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十一)其它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培训费、修缮费、房屋租赁费、燃动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十二)管理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经费总额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1.经费到账在 1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 5提取;2.1005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4提取;3.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3提取。管理费提取总额的 60%为

11、学校管理费,40%为学院发展基金。项目结题后,按照学科评估相关要求(附件 2)提交甲方开具的技术应用证明材料,返还项目总金额 1%的管理费作为奖励。根据学科特点、项目类型和实际情况,二级单位横向管理费提取比例可以适当调整,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财务处备案后执行。(十三)税费:是指项目组给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依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 8 第五章 收支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经费预算使用经费。经费本与项目负责人必须一致,结题前未经审批,禁止经费转拨。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每次支出款项数额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5 万元及以下的

12、,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10 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批。10100 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计财处审批。100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科技处或社科处主管处长、计财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审批。第十三条 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由国资处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及办理采购手续。(一)货物包括科研用的设备、材料、成品软件等。其中,符合上账标准的仪器设备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验收及上账手续;未达到上账标准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二)服务支出是指印刷费、培训费、租赁费、维修费、咨

13、询费、委托业务费、广告宣传费等。 9 (三)不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单价 3 万元(含)以下的设备、单笔 5 万元(含)以下的材料、单笔 5 万元(含)以下的服务,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五)单价达到 500 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1 万元及以上的材料,执行入库、出库登记制度。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例如野外作业等无法取得原始凭据的费用,支出 5 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提供相关说明和支撑材料;510 万元(含)的,由二级单位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审批;超过 10 万元的须分管科技和财务的

14、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第十五条 列支劳务费和绩效费的人员应是“北京交通大学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在册的项目组成员(参加本项目工作的在校研究生不受此限制)。因项目研究需要使用劳务费预算临时聘用人员的,项目组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及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第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注明出差人员姓名、性别、职称、出差地点、出差事由,并提供完整的票据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出差 30 天内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10 (二)出差超过 30 天(含)的,须另由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签字;(三)出差超过 90 天(含)的,出差前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负责人批准。报销时应向财务处提供出差申请、出

15、差目的地单位证明等备案材料。(四)项目组派在校研究生出差的,应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项目经费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人员支付,财务处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因违反国家税收政策而产生的税费、滞纳金、罚金等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违约费用,由项目经费支付,若有不足,由项目负责人另行支付。第六章 决算和验收第十九条 加强结题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第二十条 自合同截止之日起 6 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持委托方(合作方)出具的结题证明,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结题结算手续。未按期办理结题结算手续的项目,经费暂时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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