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促进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监察,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总部总经理办公室设立督查室行使公司监察职能,负责对集团总部及其所属部门、子公司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政策、决定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第二章 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室设立督查室作为集团的内部监察机构,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第五条 督查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