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采购招标编号:BIECC-ZB0379招标文件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2013 年 5 月2目 录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4一 说 明 .4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42 资金来源 .53 投标费用 .5二 招标文件 .54. 招标文件构成 .55.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8. 投标文件构成 .79.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810. 投标报价 .911. 投标保证金 .912. 投标有效期 .10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0四 投标文
2、件的递交 .11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15. 投标截止期 .12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2五 开标及评标 .1217. 开标 .12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1319.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3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1421. 比较与评价 .1422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15六 确定中标 .1623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1624 确定中标人 .1625.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1626 中标通知书 .1627. 签订合同 .17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171 定义 .172 技术规范 .173 知识产权 .184 包装要求 .18
3、5 装运标志 .186 交货方式 .197 装运通知 .198 付款条件 .209 技术资料 .2010 质量保证 .20311 检验和验收 .2112 索赔 .2113 延迟交货 .2214 违约赔偿 .2215 不可抗力 .2316 税费 .23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2318 违约解除合同 .2319 破产终止合同 .2420 转让和分包 .2421 合同修改 .2422 通知 .2523 计量单位 .2524 适用法律 .2525 合同生效和其它 .25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 .26第四章 附件 投标文件格式 .29附件 1 投标书(格式) .30附件 2 投标一览表 .32附件 3 投
4、标分项报价表 .33附件 4 货物说明一览表 .34附件 5. 技术规格偏离表 .35附件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36附件 7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37附件 7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37第五章 投 标 邀 请 .56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57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58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594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一 说 明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1.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招标采购单位是: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5、。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1.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2.2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2.3 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2.4 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2.5 投标人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注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2.6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1.2.7 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投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
6、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5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1.2.8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1.2.9 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1.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1.4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
7、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1.5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2 资金来源2.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 。3 投标费用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二 招标文件4. 招标文件构成4.1 要求提供货物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6招标文件共八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二章 合
8、同一般条款第三章 合同格式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章 投标邀请书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5.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5.1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收受人在收到上述
9、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6. 招标文件的修改6.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7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7.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
10、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7.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几包货物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 投标文件构成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附件 1投标书(格式)附件 2投标一览表(格式)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附件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8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7-1 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
11、章)7-2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7-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7-4 制造厂家的资格声明(格式)7-5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7-6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格式)7-7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函的,可不再提供此附件内容)7-8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7-9 业绩证明文件7-10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7-11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项目用) (如涉及)7-12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 (如涉及)7-13 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专业担保机构联系方式7-14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
12、证明文件8.2 除上述 8.1 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9.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9.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99.2.2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的货源及现行价格。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9
13、.3 投标人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10. 投标报价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10.3.1 投标报价:投标产品为现场交货价含货款、增值税,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及相关服务费等一切费用。10.4 为了
14、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 10.3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10.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 20.3 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0.6 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11. 投标保证金11.1 投标人应提供不低于投标报价 1%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0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
15、期满前,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的;(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7 条的规定与买方签订合同的。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投标保函、支票、银行汇票、电汇。11.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1.1 和第 11.3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以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等形式提交,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中标服务费后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如有余额则将余额部分办理无息退还手续;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116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12. 投标有效期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