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舵机的检查一、法律依据SOLAS公约第-1章第29条“操舵装置”对舵机做了专门规定;第30条对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附加要求做了规定;SOLAS第章第19-2条对操舵装置的实验和演习也作了专门规定。二、船舶舵机的工作原理和基本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对舵机的基本要求摘录如下:31必须具有一套主操舵装置和一套辅操舵装置;或主操舵装置备有两套以上的动力设备。当其中之一失效时,另一套能迅速投入工作。主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能力,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前进时并舵自任何一舷35转至另一舷的35;且能在不大于28S的时间内将舵自任何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的30。此外,在船以最大速度后退时应不致损坏。辅操舵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且能在船舶处于最深航海吃水,并以最大营运航速的一半或7节(取最大者)前进时,能在不超过60秒内将舵自任一舷的15转至另一舷的15。在主操舵装置备有两套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并符合下列条例时,也可不设辅操舵装置(目前大多数海船如此):即当管系或一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应能将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