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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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产品方案(征求意见稿)一、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要点1、责任险保障范围方面“限定责任”变为“全方位保障”传统产品 示范项目保险期间 只承保电梯正常运行期间责任,不含维修保养期间 既保正常运行,又保维修保养期间保障人员 只承保外来人员损失,不含维保人员、被保险人雇员等 既保外来人员,又保维保人员、自身雇员保障责任 只承保被保险人责任,不含其它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既保责任事故,又保其它意外事故综合比较,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产品包括了传统产品的保障范围,又不限于传统产品,而是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最大程度保障了被保险人的风险。2、事故预防方面“事后保险

2、赔偿”变为“保险协助事故预防”。一般电梯责任保险是简单的“被动式” 传统产 品,均以事后的保险赔偿为产品设计目标并提供相关服务,保险公司不提供专门的事故预防服务,对于电梯行业的事故预防工作没有直接参与。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保险协助事故预防” 为项 目的运行原则,提供设立专门负责预防事故和降低电梯在运营中存在各类风险的保险事故防控中心,可以有效地引入电梯专业机构和保险行业的专业力量和事故案例经验,协助电梯投保单位做好相关事故预防、应急救援演练等风险防控工作,尽可能降低电梯风险事故发生概率,减少因风险事故给社会公众带来损失。3、保障对象方面“谁投保、谁受益”变为“一方投保、各方受益

3、”。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一个主体,即体现“谁投保、谁受益”的特点,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产品以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之一均可作为投保人,且约定一旦投保,相关电梯的所有人、使用人、生产厂商、管理方、维保单位均同时成为被保险人,实现“一方投保、各方受益”的产品特点。这样的设计对于化解电梯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避免索赔争议、责任主体扯皮、共同责任分摊等问题具有很大的优势。4、赔偿标准方面“依法赔偿”变为“约定事故赔偿”。一般电梯责任保险产品常用名称为“电梯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为:“被保 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

4、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一般常见的条款措辞情况下,对于常见、多发的电梯安全事故,如:电梯设计和生产原因、维修保养期间事故、管理人员操作过失、电梯遭受盗窃抢劫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意外停电事故等等均不予赔偿;并且如果所发生的电梯事故责任方认定不清,则保险公司往往以“不能确定依法赔偿主体”的借口拖延赔偿和事故索赔流程。统保示范项目则明确承保在电梯正常运行及日常的维修保养期间发生的电梯安全事故,包括停电、火灾和爆炸事故,以及电梯超速、超载、坠落、不平层、轿厢意外运动等原因而导致的第三者跌落井底、夹伤、夹亡、摔倒等伤亡事故,并且对电梯安

5、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负责赔偿。示范项目的保障范围比常规的“依法赔偿” 范围要宽泛很多,且不会产生索赔争议或保险赔偿因为事故定责原因发生的任何滞后情况。5、定价体系方面“固定保费”变为“费率调整保费”。在目前贵州省乃至全国的保险市场上,一般保险公司电梯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普遍固定的,除较大规模的团体投保方式外,单部电梯的保险费是没有大幅度的调整区间的。 而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的保险定价体系中,特别明确了若干项费率调整因子,即在基本险保费为每部电梯 100 元和 80元的基础上,将依据不同的电梯状况和不同的风险概率确定实际的电梯保费,

6、调整因子包括电梯类型调整因子(直梯、扶梯等)、电梯使用场所调整因子(商场、医院、写字楼、住宅小区等)、电梯使用年限调整因子(3 年以下至 10 年以上等)、投保规模调整因子(500 部以下至 2000 部以上)等,最低保费和最高保费相差数倍。这样的费率调整定价体系,可以科学地界定不同风险概率情况下的具体保险费水平,从而实现定价方面的公平合理,促进广大电梯企业逐渐淘汰费率高的老旧电梯,更新费率低的高技术新电梯,有利于降低全行业的事故风险水平。6、投保方式方面“人工投保签单”变为“网络平台签单流程”。传统的人工投保签单方式耗时耗力,效率不高,而且容易出错,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为便于投保人及时得到保障

7、,专门开发了特种设备保险网(http:/)直接办理投保,投保单位完成投保信息录入,选择保险限额并确认投保后,将保险费划缴至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费专用账户,首席承保公司进行审核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江泰公司审核后递送至各参保电梯单位。此外,贵州省统保示范项目也可以现场投保。7、理赔定损方面“保险公司单方定损”变为“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共同定损”。电梯安全工作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直接权益,一旦发生电梯意外事故,相关的保险索赔处理流程和结果往往是衡量项目运行是否顺畅,受害家属是否满意,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的关键因素。结合近些年国内若干起电梯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可以发现一般保险公司电梯责任

8、保险的保险理赔定损的流程均由保险公司发起,按照保险公司既定的规矩和相对并不人性化且缺乏电梯行业专业人士参与的流程和标准对遭受人身伤害的第三者及其家属进行理赔定损,难免造成一定的索赔争议。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事故定责定损的公正合理性,统保项目设立两个中心一个调解委员会。一是应急及事故防控中心,专门负责预防和控制电梯在运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二是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主要负责统保示范项目事故的接报案,协助被保险人处理保险赔案并与保险机构共同认定保险责任、评估损失。中心由省质监局、贵州省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电梯检验机构、保险机构与江泰经纪公司共同设立。三是成立统保示范项目

9、调解委员会,设在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对于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无法解决的重大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8、应急支付、垫付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及时报案,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经保险利益人提出申请,由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出具支付或垫付通知,并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9、预付赔款条件对于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或估损金额大于 5 万(含 5 万)的电梯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在收到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责任确定书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对于死亡人员按每人赔偿限额赔付;对于 3 人以上重伤人员,保险公司按估损金额的 50

10、%支付预付赔款。根据受害人治疗需要,保险公司可追加预付赔款。10、小额赔款快付机制 参保单位出险后,保险事故经评估鉴定,责任明确且定损金额在 2 万元以下的(含 2 万元)内的采用快付机制处理案件,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发出的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快付案件责任及赔款金额确定书以及索赔申请、医疗费用相关单证后,应按照贵州省电梯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快付案件赔偿金额确定书中确定的金额于 2 个工作日内向出险企业或出险企业指定的账户支付赔款。二、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方案(一)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1、方案明细1.投保人名称 电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均

11、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2.投保人地址 待填写3.投保人性质 电梯所有权人 电梯使用权人 电梯管理人电梯维保单位 电梯维保兼制造单位4.被保险人 投保电梯设备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电梯维修保养方,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5.投保清单 投保电梯共 部。详见后附投保电梯设备明细清单。6.索赔基础 期内发生制7.赔偿限额范围 限额类别 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00 万元/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 万元/台每次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限额 2 万元乘客部分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

12、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50 万元维保人员部分 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 1000 元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50 万元救援人员 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50 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50 万元费用类每次事故及累计施救费用赔偿限额 50 万元注:1)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2)每次事故及累计施救费用赔偿限额在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内计算。8.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其他损失无免赔,人员伤亡的免赔额见其他各项具体约定。每次事故是指不论一次事故还是

13、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9.保险费率 详见费率规章10.保险费总保费 = 基础保费电梯类型调整因子使用场所调整因子使用年限调整因子投保规模调整因子电梯安全评价等级调整因子 + 附加险保费11.保险期限 1年,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12.保费支付 见费出单13.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14.争议解决保险合同双方就执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选择:诉讼或;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15.基本条款 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产品保险条款16.特别条款(1)错误与遗漏条款(2)交叉责任条款(3)不受控制

14、条款(4)电梯设计、生产条款(5)电梯救援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等除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参与救援过程中导致的救援人员人身伤害,保险人也负责赔偿。17.附加保险 (1)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2)扩展医疗费用附加险18.特别约定(1)本保险只保障被保险人作为电梯的所有方、使用方、管理方、维修保养方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对于投保电梯而言还有其他利益关系,对被保险人由于其他利益关系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例如,对于投保电梯,维保单位同时也是电梯制造单位时,由于制造原因发生电梯事故,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保留对电梯制造单位的代位追偿权。(2)在保险期间内,如

15、被保险电梯因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由投保人提供与第三者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并经过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本保险可对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或其他赔偿项目给予部分“公益救助赔偿”:对于实际医疗费用赔偿,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1000 元,超过部分赔偿比例为 70%,但每次事故及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对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每人最高赔偿限额 20 万元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3000 元后,剩余部分乘以本协议中的死亡、伤残比例表规定的对应百分比进行赔偿。本特别约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20 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1

16、9.其他 在本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的效力高于基本条款。2、贵州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示范项目费率机制(暂定)(1)基础保费险种 限额类别 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500 万元/台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 万元/台每次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0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限额 2 万元乘客部分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 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00 万元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0 万元维保人员 部分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0 元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50 万元每次事故及累计施救费用赔偿限额 50 万元放弃代位追偿权附加险、扩展医疗费用附加险公益救助赔偿、电梯设计、生产条款自然灾害扩展保障、第三者扩展保障错误与遗漏条款、交叉责任条款扩展保障不受控制条款、电梯救援条款基础保费(每台电梯/年) 100 元(2)电梯类型调整因子(暂定)电梯类型 调整因子直梯 载重量 1500kg 或以上 1.1提升高度6 米 1.5扶梯(含自动人行梯)提升高度6 米 2.0(3)电梯使用场所调整因子(暂定)电梯使用场所 调整因子公共领域类,包括商场、车站、地铁、医院等场所 1.5办公楼、写字楼、学校类场所 1.2(4)电梯使用年限调整因子(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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