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规划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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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扬 州 市 规 划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扬规罚字20185 号当事人:扬州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苏产业基地(扬州)内号楼,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3969255。你(单位)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向我局申请地块地下车库(补办)、地块人才公寓(补办)及 地块人才公寓(补办)竣工规划核实。2016 年 4 月 8 日,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查勘并进行核查,发现该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遂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经查:你(单位)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2014 年 02 月 20日向我

2、局领取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30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块地下车库 (补办)副本,许可内容:框架结构;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 8610.7;高度 4.0m(层高 ))、扬规建字第321000201400号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才公寓(补办)副本,许可内容:剪力墙结构;地下二层+ 地上十六层;总建筑面积9784.5,其中:公寓面积 8106.04、交流活动区面积 460.06、地下自行车库面积 1162.88、保温层面积 55.52;高度57.1m(女儿 墙) )、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才公寓( 补办)副本,许可内容:剪力墙结构;地下二2层+ 地上

3、十六层;总 建筑面积 9784.5,其中:公寓面积 8106.04、交流活动区面积 460.06、地下自行车库面积 1162.88、保温层面积 55.52;高度 57.1m(女儿墙) ),在 路西侧,路南侧建设地块地下车库(补办)、 地块 人才公寓(补办)及地块人才公寓(补办)工程。现经查实,该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1) 地块地下车库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及人行出口增设 3 个雨棚,面积分别为190、226.8、21;(2)人才公寓及地块 人才公寓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增设钢结构雨棚,面积分别为 59、61;(3)G5#商业局部栗壳色铝板改为灰色,面积分别为 19.2

4、、44.2、8.1、15、21、17.5。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 地 块地下车库、地块 人才公寓及 地块人才公寓定位总平面图复印件各 1 份,扬规建字第321000201300号、 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号及扬规建字第 32100020140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 1份,地块地下车库 平面、G5#商业外立面、地块人才公寓及地块人才公寓地下一层平面施工图各 1 份,证明我局原规划审批情况。2扬州市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测绘地形图 1 份,现场查勘记录 1 份,照片 4 张,扬州市有限公司出具的地块地下车库出入口、地 块 人才公寓、地块人才公寓地下出入口加建部分

5、建筑面积及 G5#商业外立面改变部分建筑面积情况说明 1 份,证明 地块地下车库出入口、地块 人才公寓及地块人才公寓地下出入口增建雨棚和 G5#商业外立面局部改变的现状和规模。33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接受调查询问人的身份。4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对地块地下车库 出入口、 地 块 人才公寓及地块人才公寓地下出入口增建雨棚和 G5#商业外立面局部改变的整个经过与基本认识。5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建设工程造价表)1 份,证明地块 地下车库出入口、地块 人才公寓及地块人才公寓地下出入口增建雨棚建设工程造价(雨棚 简

6、易结构(钢架玻璃顶棚)1000 元/)以及 G5#商业外立面局部改变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外立面(石材、幕墙等)500-1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我局于 2017 年6 月 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 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7、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之规定,当事人 对地块地下车库出入口、地块人才公寓、地块 人才公寓地下出入口增建雨棚以及G5#商业外立面局部改 变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属违法建设。鉴于以上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影响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4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

8、的罚款”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根据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以及建设工程造价表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局责令当事人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

9、手续,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58905 元(1)处地块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及人行出口增设 3 个雨棚部分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1000元/ (190+226.8+21)10%;(2)处人才公寓及地块人才公寓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增设雨棚部分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1000 元/ (59+61) 10%;(3)处 G5#商业外立面局部改变部分建设工程造价 5%的罚款,500 元/(19.2+44.2+8.1+15+21+17.5)5%)。5上述款项限当事人在接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缴至扬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工行汶河支行;账号:1108020929100089868),或由我局代收后转缴。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扬州市规划局201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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