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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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操作规则(试行)一、为规范我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行为,细化有关业务操作程序及规则,根据物权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南宁市区范围内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适用本规则。市辖各县、武鸣区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参照执行。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 1 提交材料,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按“ 受理审 核登簿发证” 的程序 办理登记。三、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

2、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的,应按本规则附件 2 提交材料。登记机构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登记信息核实、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登记机构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此类登记业务:(一)登记程序。登记机构应按照“核实登记情况接收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公告继承材料查验受理审核登记事项公告登簿发证”的程序 办理登记。(二)核实登记情况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查询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信息,如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限制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应告知申请人先行解除相关限制;如存在预告登记的,应告知申请人通知预告登记权利人注销预告登记;如存在异

3、议登记的,应在受理时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2(三)接收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审查在接收申请材料环节,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字 样并 签字,留存复印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2)所有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

4、同申请人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4 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3)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只需提交复印件。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4)不动产证书、完税凭证等须提交原件的材料可暂时以复印件替代,在登记机构正式受理时提交。(5)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的夫妻财产约定、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原因。(6)有委托代理情形

5、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2.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登记机构应当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附件 3)。登记机构应在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就该继承登记的材料查验事宜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文本见附件 4),3同时应在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 30 日。公告及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四)继承材料查验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继承材料查验是登记机构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

6、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遗产权利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的过程。查验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登记机构通过查验登记申请材料的齐备性与合法性、询问当事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2.查验条件 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3.查验程序(1) 告知 工作人员自我介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

7、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查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应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附件 5)。对回避申请事项,登记机构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应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经登记机构核实,回避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并与登记申请人重新确定查验时间。4 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登记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

8、误的,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签署相关文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真阅读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 6),阅读后应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附件 7),承诺书应由承诺人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2)查验和询问重点查验内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9、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询问与记录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到齐、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附件 8)。该记录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询5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签署相关文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遗产权利的,签署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附件 9),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

10、在声明书上签字。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 10)。上述文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查验中止及终止经查验或询问,得知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到场的,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附件 11)。申请人应在 15 日内补充提交材料或通知未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参加查验,并再次与登记机构预约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否则登记机构将终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附件 12)。已提交的材料做退件处理。(3)查验结果意见继承材料通过查验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出具继承(

11、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附件 13)。该意见书是受理窗口能否受理和受理后审核的参考意见,与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一起经内部流转到受理工作岗位。(五)不动产登记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申请材料通过继承材料查验,且登记申请同时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 3.5.1 条受理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六)不动产登记审核不动产继承或受遗赠登记业务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 4 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对于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动产登记

12、机构可根据共享信息对材料进行核验;未实现信息共享的,应审核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七)公告对经登记审核后拟进行继承、受遗赠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在其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就拟登记事项进行公告(附件 14),公告期为30 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间有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八)登簿经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请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九)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13、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不动产权证书,收取登记相关费用后,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四、本规则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7附件:1.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2.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3.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4.继承材料查验事项公告;5.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6.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7.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8.询问记录; 9.放弃遗产权利声明书; 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1.继承

14、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 12.继承材料查验终止告知书; 1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1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8附件 1、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1 份;2、房屋所有权交易申请表,原件 1 份;(房屋继承、受遗赠须提供)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4、委托书,原件 1 份;(个人委托的需现场当面委托或提供公证委托书,本人亲自申请的,无须提供)5、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1 份;6、继承、遗赠公证书或生效

15、法律文书,原件 1 份; 7、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1 份;8、已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原件 1 份;(属于公有住房的需提供)9、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1.属于公有住房、经适房须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原件 1 份;2.办理私宅受遗赠的,需提供出让的批复、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出让金缴款凭证、用地红线图等材料,原件 1份;(属于划拨土地的需提供)10 已批准的南宁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证明表,原件 1 份;(属于经适房的需提供)11、若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原件 1 份;12、原邕宁县核发的土地权属

16、证书未在市国土局办理过其他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青秀、五象受理点原邕宁遗留问题窗口出具的告知书(原件一份)或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宗地补充协议书,涉及到需补交出让金的还应提供结清地价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须对比原件)913、 需要提交补充的相关材料。10附件 2不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收件材料清单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1 份;2、房屋所有权交易申请表,原件 1 份;(房屋继承、受遗赠须提供)3、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1 份;4、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已死亡的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

17、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5、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6、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公证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 份(收取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7、其他继承人已死亡的,应参照第 4 点提供已死亡的证明;有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应参照 4、5、6 点材料提供;8、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权分配的协议,原件 1 份;9、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1 份;10、已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原件 1 份;(属于公有住房的需提供)11、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1.属于公有住房、经适房须提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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