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信托-贵州双龙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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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信信托-贵州双龙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8 年【 】月1建信信托-贵州双龙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一部分 定义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1.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信托计划的各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署的建信信托-贵州双龙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2 本信托或信托计划: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建信信托-贵州双龙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3 信托当事人:指受信托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受

2、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4 委托人:指认购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的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5 受托人: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依法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主体,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6 受益人: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7 信托本金:指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1.8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本金的总

3、和。21.9 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1.1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即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收、信托费用、信托报酬等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1.11 信托受益权: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的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1.12 受益权份额或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受益权或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以每 1 元人民币信托本金为 1 个信托单位,1个信托单位对应

4、 1 个受益权份额。本信托项下第一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生效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此后募集的信托单位生效日为该信托单位的募集成功之日,以受托人的公告为准。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区分为不同类别,分为 A、B两类;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发行及运营的需要对 A 类和 B 类信托单位作进一步细分。1.12.1 A 类信托单位: A 类信托单位包括 Aa 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Ab 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Ac 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Ad 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不超过 48 个月)和Ae 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不超过 60 个月)。若受托人认为有必要,特

5、定类信托单位依其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将做进一步细分,如:Aa 类信托单位依其认购/ 申购的时间不同进一步区分为 Aa1、Aa2 直至 Aai 类信托单位。各细类信托受益权存续期以其对应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为准。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决定部分或全部 A 类信托受益权的存续期提前届满。1.12.2 B 类信托单位:B 类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的起算日以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的约定为准(B 类信托单位的具体存续期限由受托人与委托人在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中进行约定)。受托人有权根据发行的需要将 B 类信托单位分为 Ba、Bb 、Bc 、Bd 和 Be 类。若受托人认

6、为有3必要,特定类别信托单位依其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将做进一步细分,如:Ba类信托单位依其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进一步区分为 Ba1、Ba2 直至 Bai 类信托单位。各细类信托受益权存续期以其对应的信托单位认购申请表暨信托合同签署页为准。1.13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建信信托-贵州双龙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1.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建信信托-贵州双龙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1.15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的,用于存放货币资金类信托财产、支付相关税收、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分配信托利益的专用银

7、行账户。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财产专户的基本信息如下:户名: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贵阳河滨支行银行账号:520501423600000010671.16 受益人大会: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1.17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成立之日。1.18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终止之日。1.19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核算信托利益之日,就任何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1)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第 20 日;(4)信托计划终止日。1.20 信托利益核算期: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为受益人核算当期信托利益的期间。受托

8、人针对信托计划各期募集所加入的委托人/受益人分别核算其信托利益。当期信托利益核算期是指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之日(含)至首次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上一次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当期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或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的期间。1.21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1.22 债务人:贵州双龙航空港置业有限公司41.23 保证人:贵州双龙航空港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1.24信托贷款合同:指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并生效的编号为【2018-CCBT-CQ-SLPG-01-01】的 信托贷款合同。1.25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受托人签订并生效的编号为【2018-

9、CCBT-CQ-SLPG-01-02】的保证合同。1.26 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的总称。1.27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 12 个月的期间。1.28 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29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信托而言,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1.30 法律/ 中国法律:指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1.31 元:指人民币元。1.32 工作日:指除中国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第二部分 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本信托的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CCB

10、TRUST CO.,LTD.)是经国务院特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杜亚军,注册资本为15.2727亿元,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受托人的经营范围为:经银监会批准,公司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同业拆借、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资

11、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法规规定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部分 信托计划推介5本信托计划成立前的推介期为【 】日,自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 】月【 】 日。后续各期募集由受托人根据本信托的募集情况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推介期,并在信托计划成立或募集成功后,以在受托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通知)。本信托计划以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或1元人民币认购资产)为1个信托单位,1 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本信托计划采用受托人自行推介方式进行推介或委托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商业银行

12、进行推介。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募集情况变更、增加推介机构。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仅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工作,不为本信托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信托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投资风险。第四部分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4.1 信托计划的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向债务人发放信托贷款,以期实现信托利益。4.2 信托计划的规模4.2.1 信托计划的最低募集规模为贰亿元整,最高募集规模为贰拾贰亿元整

13、,最终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4.2.2 信托单位均由委托人以现金认购。4.3 信托计划的期限4.2.1 信托计划的预计期限为 36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64.2.2 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借款人提前还款情况和信托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前终止信托计划。4.4 信托计划的成立4.4.1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后,由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1)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信托计划的预计募集规模;(2) 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均已合法签署并生效;(3)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4.4.2 在推介期内,如果信托计划项下所募集的信托资

14、金总额达到信托计划的最高募集规模,则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4.4.3 若推介期届满,本条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全部满足,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信托本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信托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4.4.4 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财产专账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后第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返还给委托人。委

15、托人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即信托计划正式成立前向受托人申请并获得受托人同意撤销信托计划认购手续并收回信托资金的,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但受托人应向其支付此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4.5 信托财产的管理4.5.1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74.5.2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其管理的各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4.5.3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其管理的各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4.5.4 受托人应依法建账,对信托业

16、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4.5.5 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项目经理处理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4.5.6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未经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4.6 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4.6.1 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4.6.2 受托人按照如下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1)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向贵州双龙航空港置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全部资金用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一期)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具体用途为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等。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贵州双龙航空

17、港置业有限公司另行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进行约定;(2)贵州双龙航空港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为贵州双龙航空港置业有限公司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事宜由贵州双龙航空港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受托人另行签署 保证合同进行约定;(3)将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闲置资金投资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4.7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4.7.1 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受益人依法或者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但受让人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84.7.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对应的受益人的权利全部

18、转让给受让人。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允许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4.7.3 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应由原受益人和受让人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原受益人携带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填写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表等关于受益权转让的法律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受益权转让的登记确认手续。未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然向原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履行相应义务。4.7.4 办理受益权转让时,受托人不

19、收取转让手续费。4.8 信托费用4.8.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推介费、客户服务费、印刷费等费用;(2)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账户开户手续费、银行结算费、账户管理费、资金划付费、邮寄费等;(3)保管人的保管费;(4)监管银行的监管费;(5)认购费用等成本费用;(6)文件或账册的制作费;(7)信息披露费、公告费;(8)应付给各中介机构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的费用和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评估费等费用;(9)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9

20、(10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11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费用;(12 )其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4.8.2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以上费用实际发生时如信托财产专户资金不足,受托人可先行垫付,并在分配信托利益时从信托财产中优先扣除。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4.9 信托报酬4.9.1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报酬为固定信托

21、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4.9.2 本信托的固定信托报酬对应各期募集的信托资金分别收取,计收标准为各期信托资金的 0.3%/年。固定信托报酬=各期信托资金 0.3 %当期信托利益核算期天数3604.9.3 信托利益核算时,信托财产在支付税收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费用、固定信托报酬、受益人预期收益后,超出信托资金的部分,全部作为浮动信托报酬归受托人所有。4.9.4 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收取信托报酬。4.10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4.10.1 信托利益的核算(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核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利益。(2)为进行信托事务管理、信息披露、收益分配之目的,信托计划以核算期为单位核算周期进行核算。(3)信托利益核算时,信托报酬按信托利益核算期进行核算,其余信托费用及税收在发生时记入当期费用。4.10.2 受益人信托收益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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