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为规范和加强泉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管理,根据泉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工作规则。一、凡经批准列入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到期结题均按本工作规则进行。二、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组织进行。三、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可采用验收或鉴定(评审) 。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中止或撤销。四、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
2、通过” 、 “验收不通过”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在项目管理系统上填报项目验收表,上传相关验收材料。分别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市科技局网上审核、审批后,组织项目验收。六、验收工作可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或委2托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验收。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通讯验收、现场验收等。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2)项目验收表(由项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3)项目总结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若有调整项目考核目标应加以说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综述;项目实施选择的技术
3、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阐述;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获取情况;项目成果应用与转化情况;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4)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简易验收可不要求提供) ;(5)用户报告及其它应用效果证明材料;(6)项目经费总决算表。八、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 3 人,由熟悉专业技术、知识产权、财经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能参加验收组,项目实施所在县(市、区)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半数。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九、对于项目资助经费较少的项目,以及公益专项
4、项目(含科技扶贫、对口帮扶、军民共建项目等) ,可以采用简易验收。3简易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根据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审核验收材料(验收材料要求参照第七条) ,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对于完成规定任务且项目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项目“验收通过” 。十、被验收项目存在未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经费使用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形者,不能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承担单位可在三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验收材料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在市科技局退回之日起一个月内补
5、充完整再提交,如有特殊原因,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否则按“验收不通过” 予以结题。十一、项目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 ,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十二、项目中止:项目已开始实施,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项目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中止。在市科技局作出中止科技项目的决定
6、后一个月内,科技项4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市科技局批准,剩余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十三、项目撤销:项目计划已下达但尚未启动、计划经费尚未使用,或尚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撤销项目计划和合同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时签订
7、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撤销。在市科技局作出撤销决定后一个月内,已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全部上缴。十四、项目延期: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十五、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既不提交验收申请又未提交延期申请的,在该项目结题之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十六、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5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十七、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资信管理制度。对逾期未提出结题申请、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录,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十八、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十九、本工作规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