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 8 项)第一项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限值标准进行检测,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所使用的相关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三)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报送排气污染检测信息;(三)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现场检查。(二)台帐、资料核查。(三)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采取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 1 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
2、。2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检测车间现场检查、视频实时监控、抽查暗访等措施,发现检测机构违反技术规范要求、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五)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案卷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 4 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3、,2013 年 5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87号公布,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自治区确定采用的国家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二)定期进行比对试验,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三)不得从事机3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业务;(四)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五)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按照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4、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第二项 对县(区)减排工作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人民政府二、监督检查内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1)减排工程是否按期完成;(2)企业环保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3)辖区内造纸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4)辖区内水泥熟料产量控制是否符合年度减排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减排半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半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4(二)减排年度检查: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全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造纸产量控制及水泥熟料产量控制等指标进行考核;(三)五年减排核查:通过资料审
5、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十二五”期间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辖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采取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2 家减排单位;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10%;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抽查面不少于 20%。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确定县(区)年度减排工作任务及五年减排计划任务;(二)结合国家核查对各单位辖区减排工程进行半年和年度减排核查;(三)配合国家开展日常核查和每半年定期核查及年终核查核算;(四)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查。五、监督检查程序(一)每年初审查并确定县(区)减排工程年度计划;(二)每年结合
6、国家核查对县(区)减排工程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核查;5(三)对年度减排工程未完成,或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六、监督检查处理(一)考核机制。将污染减排作为县(区)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二)惩罚机制。对减排工程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减排工程建设和运行未按要求执行的县(区)进行通报、挂牌督办,并实行区域限批。第三项: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用于北海市县级以上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单位或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开展对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二)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
7、情况的监督检查。保护区内的各类标识、标牌及警示标志等6设施完善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改建、扩建影响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等。三、监督检查方式通过现场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执法专项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等方式开展饮用水源的监管工作。(一)现场检查辖区内饮用水源,全面掌握涉及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及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二)通过查阅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的台帐资料、在线监控、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三)对专项执法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尤其是涉及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污染企业,要实行限期督办,确保整治到位。对存在
8、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立案查处。(四)定期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采用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定期监测的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每次巡查不少于 1 个饮用水保护流域或者3 家区域内企业;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30%。定期监测,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每季度不少于监测一次。四、监督检查措施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7(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排污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三)检查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情况;(四)有必要的对饮用水水源、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取样
9、监测。五、监督检查程序(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2)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表;(6)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宣教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8第四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
10、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一)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二)建设项目评价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方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四)建设项目正式投产,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合格。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二)开展报告书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检查建设项目和配套的环保设施施工、建设、运行等情况;(三)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对投入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9(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后督察,检查企
11、业是否落实整改要求。采取定期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报告书项目自审批后每三个月检查 1 次;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1次。抽查面不少于 10%。四、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治理设施设计、建设、使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五、监督检查程序(一)
12、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备好检查工具和监测采样工具);(二)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 2 人;(三)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10(五)对需要立案查处的,向市环境监管支队通报办理,并将现场检查等案件材料移交;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第五项 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北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