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覃塘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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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贵港市覃塘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规范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316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 95 号)、覃塘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覃政办20166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

2、确认、确定过程。第三条 在覃塘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确权范围第四条 覃塘区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包括:2(一)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 100 万立方米1000 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水库工程和 10 万立方米100 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工程。(二)小型堤防:包括三级以下河流堤防工程(10 年防洪标准30 年)、护岸工程(防洪标准10 年)。(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 1 万亩、除涝面积 3 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 1 立方米每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

3、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 1000 千瓦的泵站。(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 200 立方米1000 立方米(不含)的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 200 立方米(不含)的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五)小型水电站:单站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六)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截(排、灌)水沟(渠),农田防护堤工程等。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范围:(一)小型水库划界主要包括水库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水库管理和经营设施的划界。3(二)小型堤防划界主要包括淹没区划界、堤防管理和配套设施划界。(三)小型

4、引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坝(堰坝)、渠道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四)小型机电灌溉排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渠道、水槽、排水系统)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五)农村饮水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引水坝、蓄水池、水厂)划界和配套供水管路工程划界。(六)小型水电站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前池、压力管、厂房、升压站)划界、电站管理和配套机电设备的划界等。(七)山塘工程划界主要包括库区(淹没区)划界、水利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划界和配套灌溉渠系工程划界。(八)水土保持工程划界主要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护岸挡墙)划界和配套排水渠系工

5、程划界。第 3 章 确权原则第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按以下原则认定:(一)凡属国家投入形成水利资产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国有小型水利工程。4(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投入建成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集体所有小型水利工程。(三)私人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确认为私营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实施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按不同权属予以确定:(一)确认为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分别确定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水利资产经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水利站。(二)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给投入工程建设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三)确认为私

6、营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确定给投资者。第四章 确权程序第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利人申请,按照调查、审查、登记、复核、核准等程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调查、审查、登记机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复核机关。5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核准、发证机关。 (一)确权调查第九条 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按先调查摸底,再明晰工程产权程序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乡镇人民政

7、府对本乡镇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现状、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贵港市覃塘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乡镇人民政府对贵港市覃塘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查,审查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产权现状进行公示,公示期 7 日,无异议后提请上级部门审查。第十条 对产权不明确、有争议纠纷的工程,应由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理顺产权关系,协调处理争议纠纷后,逐步明确产权。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起诉明确产权。明确产权后再按程序进行权属登记审批核发产权证书。6第十一条 对今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明确产权,明确产权

8、后进行权属登记核发产权证书。(二)确权审查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三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一)申请登记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明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第十四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如对登记申请提

9、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权利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有据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7(三)确权登记第十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在本工程所在地乡镇进行造册登记并加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名。第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小型水

10、利工程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小型水利工程登记申请;(二)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证书;(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四)确权复核和发证8第二十条 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时间到期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应将表格(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材料或者重新审查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根据复核意见及时补充材料或重新审查登记。复核通过后,报请核准、发证机关核发贵港市覃塘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第二十一条 贵港市覃塘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

11、组合编码形式为:水证字()第号(括号中 4 位数为发证时间码,如 2017。后面 5 位数为发证机关自编连续序号号码,从 0000199999,中间不留空号)。第二十二条 已核发贵港市覃塘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存在登记错漏、丢失或损坏的,权利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换、补办权属证书。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预算经费按照区、乡镇分级负责原则管理使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第二十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档案,包括原始登记材料档案和电子档案。9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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