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公开运行流程图.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713226 上传时间:2018-10-29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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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公开运行流程图资料不全的 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的经补正仍不符合受理条件 或超过补正期限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需成果资料数量巨大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条件:具有使用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材料: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无偿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测绘科接受申请、进行登记 退回资料,说明原因填写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 ,发出受理通知承办人员 3 个工作日内向处负责人提出不予

2、受理的书面建议,负责人在 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告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在 2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办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本市区域内市级)提供、使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测绘科承办人员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本省区域内省级)提供、使用审批意见书测绘科负责人复核,依据权限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建议或批复分管局领导依据权限,于 2 个工作日内签发分管局领导依据权限,在 2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会办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承办人员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成果处负责人提出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建议,成果处负责人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由承办人员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保密处理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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