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九洲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清拆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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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清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在关于九洲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的报告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大九洲江流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水污染,预防控制畜禽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对我县九洲江流域支流部分养殖场进行清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清拆目的自九洲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以来,主干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已全部完成清拆,九洲江水质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流域内的大小支流仍然有较多的养殖场废弃物直排河流,给九洲江

2、的水质造成污染。为加快养殖污染治理,决定对流域内支流的部分养殖场进行清拆,从而规范畜禽养殖场业发展,减少 COD、总磷、氨氮的排放量,改善水环境质量。二、清拆对象九洲江流域(陆川段)古城河、北豆河、石垌河支流 200 米范围内的养殖场。九洲江流域(陆川段)古城河、北豆河、石垌河支流 200-500 米内,其它支流 0-500 米范围内污染严重、又无整改条件的 2 养殖场。三、清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对拟清拆的养殖场进行结构分类及面积测量。 (2016 年 12月 30 日前完成)1.由县九洲江办组织财政、畜牧、环保、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九洲江流域(陆川段)支流拟清拆的养殖场进行结构分

3、类及面积测量,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拟清拆养殖场情况登记表(附件 1)。各镇要根据工作组的情况分别指定 1 名分管领导或熟悉业务的专职人员配合做好工作。2.县九洲江办将核查测量所得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后反馈给各镇。对拟清拆养殖场进行公示(2017 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1.各镇要将本镇拟需要清拆的猪场的具体情况,在镇政府以及业主所在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附件 2),公示期 7 天。2.各镇要将公示的材料通过拍照的方法,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含相片)和电子版上交县九洲江办存档。清拆养殖场协议的签订与清拆(2017 年 3 月 10 日前完成)。 各镇对公示期满后的拟清拆养殖场要及

4、时与户主签订畜禽养殖场拆迁协议(附件 3),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拆工作。组织验收(2017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 3 养殖场清拆后,由业主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各镇分别向县九洲江办提出清拆验收申请。县九洲江办根据各镇的申请,组织县财政、畜牧、环保、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资金补偿。需提供的验收材料:1.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拟清拆养殖场情况登记表(附件 1);2. 镇拟清拆养殖场公示(附件 2);3.禽畜养殖场拆迁协议书(附件 3);4.业主向镇政府申请验收的申请书(附件 4);5.镇政府向县九洲江办申请验收的申请书(附件 5);6.业主养殖场权属证明(村

5、委会签字并加盖公章)(附件 6);7.围畜禽养殖场拆除验收表(附件 7);8.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签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字样并由镇政府加盖公章);9.业主信用社开户账号复印件(签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镇政府加盖公章);10.拆前、拆后的相关相片(要有业主在场,栏舍结构和四周界限要拍摄清楚,相片要有年月日日期),并打印相片存档;11.畜禽养殖场拆除补偿费支付审批表(附件 8)及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拆除补偿资金发放清册(附件 9)。 五、补助标准 4 凡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养殖设施、经县九洲江办组织验收合格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凡是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养殖设施,由政府强制

6、执行的,扣除强制执行费后,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差额。猪舍补偿标准:全部清拆养殖场生产建筑和设施的,养殖栏舍属简易结构的补偿 230 元/平方米,属砖混结构的补偿 350元/平方米,属钢架结 构且有四周墙体高于 1.5 米的补偿 350 元/平方米,四周墙体低于 1.5 米围墙的补偿 230 元/平方米;属猪舍外用于养猪的外搭简易棚补偿 80 元/平方米;原养殖场单栋栏舍拆除内部猪圈和设施后可以转作其他非污染类产业所用、且业主承诺不再用于畜禽养殖的,可以保留外部结构,对拆除的内部猪圈面积补助 80 元/ 平方米。凡需清拆的养殖场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全部清拆完毕且通过验收的,按照猪场

7、清拆补偿资金的 5给予补助;在 2017年 3 月 31 日后清拆的则无补助。生猪不予与补偿。6、工作小组安排为了更好开展这次清拆工作,加快清拆进度,专门成立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第一组组 长: 何志勇 陆川县政府副县长常务副组长: 凌椿克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5 副 组 长: 罗德彬 沙坡镇副镇长陈柯伦 大桥镇副镇长吴明文 滩面镇副镇长陈 滨 温泉镇人大副主席组 员: 县九洲江办、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镇财政所)、镇政府各 1 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沙坡镇、温泉镇、大桥镇、滩面镇养殖场清拆。第二组组 长:莫亚坤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谢德明 县环保局副局长

8、副 组 长:丘升华 乌石镇副镇长吴国杰 横山镇副镇长组 员: 县九洲江办、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镇财政所)、镇政府各 1 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乌石镇、横山镇的养殖场清拆。第三组组 长: 陈 锦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常务副组长: 梁 丽 县环保局副局长 副 组 长: 甘乃广 良田镇副镇长伍思康 古城镇副镇长 组 员: 县九洲江办、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镇财政所)、镇政府各 1 名工作人员。 6 主要负责良田镇、古城镇的养殖场清拆。七、工作要求所涉及清拆工作的镇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各镇党委政府负责督促清拆,各镇要高度重视,并落实分管领导负责,确保按期完成清拆任务。各工作组要

9、如实进行核实上报,严禁弄虚作假,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介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这次行动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养殖场业主的教育和引导,确保清拆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工作人员要严明纪律,服从安排,集中精力,深入现场查实情、报实况。严禁吃、拿、卡、要,弄虚作假。各镇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巡查和监管,确保禁养区内不再出现畜禽养殖行为。 八、此项清拆工作经费由财政局统筹安排。附件:1.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拟清拆养殖场情况登记表2.陆 川 县 镇 九 洲 江 流 域 支 流 拟 清 拆 养

10、殖 场 名 单 公 示 3.禽畜养殖场清拆协议书4.验收申请书(业主向镇政府申请)5.验收申请书(镇政府向县九洲江办申请) 7 6.证明(养殖场权属) 7.陆 川 县 九 洲 江 流 域 支 流 畜 禽 养 殖 场 拆 除 补 偿 验 收 表 8.畜禽养殖场拆除补偿费支付审批表 9.陆 川 县 九 洲 江 流 域 支 流 养 殖 场 拆 除 补 偿 资 金 发 放 清 册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13 日印发 8 附件 1陆 川 县 九 洲 江 流 域 支 流 拟 清 拆 养 殖 场 情 况 登 记 表镇 年 月 日养殖场名

11、称 法人代表(业主)养殖场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外搭简易养猪棚 平方米简易结构 平方米钢架结构(低于猪舍高度 1/2) 平方米钢架结构(高于猪舍高度 1/2) 平方米核查内容2砖混结构 平方米所在村意见签名: (盖章) 所在镇政府意见签名: (盖章)养殖场法人代表(业主)意见 签名:县核查组签名 签名: 备 注 收纳河流 ,距离 米备注:1.养殖场平面图画在背面。2.测量面积时以建筑面积为准,滴水部分的面积不记入。3.测量猪舍不应测量办公房、料房、粪屋和杂物房等。 9 附件 2陆川县 镇九洲江流域支流拟清拆养殖场名单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陆川县九洲

12、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清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镇按照县政府要求,对九洲江流域支流 家养殖场进行核定,现将汇总后的我镇拟清拆养殖场 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日止。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举报,或以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本辖区镇政府或县九洲办提出意见、建议。镇人民政府办公电话: 县九洲办公示电话:7228522(上班时间)来访来信地点: 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九洲办(县环保局办公楼四楼)陆川县 镇人民政府年 月 日 10 附件 3 畜 禽 养 殖 场 拆 迁 协 议 书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身份证号: 为加快推进九洲江流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及控制

13、畜禽疫病,进一步确保九洲江流域内养殖得到有效整治,防止水污染,根据自治区、玉林市关于做好我县九洲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要求,经甲乙双方充分磋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守信。一、乙方自愿将属于自己位于九洲江流域内 镇 村队的养殖场(舍)自行拆除,并承诺不在九洲江流域沿岸 2 公里范围内新建养殖场。二、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清拆补偿。补偿标准为:凡是全部拆除养殖场生产建筑和设施的,养殖栏舍属简易结构的补偿 230 元/平方米;属 砖混结构的补偿 350 元/ 平方米;属钢架结构且有四周墙体高于 1.5 米的补偿 350 元/平方米,四周墙体低于 1.5米围墙的补偿 230 元/ 平方米。属猪舍外用于养猪的外搭简易棚补偿80 元/平方米;原养殖 场单栋栏舍拆除内部 墙体和设施后可以转作其他非污染类产业所用、且业主承诺不再用于畜禽养殖的,可以保留外部机构,对拆除的内部墙体和设施按地面面积补偿 80 元/平方米。凡需清拆的养殖场在 年 月 日前全部清拆完毕且通过验收的,按照猪场清拆补偿资金的 5%给予补助;在 年 月 日后清拆的则无补助。生猪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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