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南 宁 中 心 支 行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财 政 厅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南宁银发2013 133 号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财 政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 保 贷 款 实 施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市、县财政局,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区农村信用联社,各
2、外资银行南宁分行,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文 件为全面推动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信贷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带动金融资金进入城乡创业就业领域,促进广西民生金融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 212 号)相关工作要求,中国人民 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联合相关部门将本文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
3、反馈相关部门。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 年 5 月 16 日 4 附件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就业工作,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农村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弱势群体创业就业,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7 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 394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 10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是 指 自 愿 申 请 ,社 区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组 织 推 荐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审 查 ,担 保 基 金 担 保 ,经 办 银 行 核 准 发 放 ,用 于 支 持 符 合 贷款条 件 的 人员 自 主 创 业 和 符 合 贷 款条 件 的 人 员 组 织 起 来 就 业 、合 伙 经 营 创 办经 济 实 体 以 及 符 合 贷 款条 件 的 劳 动 密
5、集 型 小 企 业 的 贷 款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受财政部门、人民银行 5 分支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核准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第六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微利项目,是指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个体经营的项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主要有:商业类烟酒零售、服装鞋帽零售、日用品零售、小五金零售、糕点食品零售、音像制品零
6、售、书报刊零售、鲜花零售、玩具文具零售、文化用品零售、水果蔬菜零售、其他商品零售等;服务类餐饮服务、旅店服务、修配服务、家政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社区便民服务、租赁服务、中介服务、搬运运输服务、复印打字、理发、机动车美容养护、音像图书借阅、废品回收等;加工制作类小五金加工制作、饰品加工制作、木铁器加工制作、食品加工制作、服装鞋帽加工制作、家庭作坊加工制作等;种植养殖类林果栽培、花草蔬菜种植、家禽家畜水产养殖等。财政不贴息的微利项目主要有: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社区,是指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
7、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考核认定的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信用社区。信用社区应落实机构、人员、场 6 地,建立贷款管理制度、信用社区内居民个人信用档案、贷款跟踪服务卡和各种台账,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后具有贷款管理的基本技能。积极推荐人员参加就业培训,负责贷款管理,参与贷款追偿。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创业妇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 ”。(二)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三)合伙经营的企业。(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8、。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条件:(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持有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发的就业 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7 号)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7 (四)农村创业妇女,是指具有广西户籍,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信用并符合经办金融机构规定条件的农村妇女。(五)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
9、业生,是指持有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 2 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六)大学生“村官” ,是 指被组织部门录 用的大中专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开展自主创业的人员。(七)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款条件的人员以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八)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 2 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六)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九 )劳动密集
10、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九 条第 (一 )至 (六 )款 条 件 的 人 员 达到企业现 有在职职工总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 15%)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据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标准认定的小企业。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8 第十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金额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贷款额度实行分类控制。(一)个人贷款额度。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一般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其中:妇女贷款最高不超过 8 万元,高等学校
11、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贷款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二)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的企业,人均最高贷款额不超过 5万元,单个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妇女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的,人均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12、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 3 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 担保基金的筹集、管理与运作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项用 9 于小额担保贷款。(一)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二)自治区财政在综合考核各市、县当年担保基金增长、代偿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基础上,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对市、县担保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三)对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 5%以上
13、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 5%给予担 保 基 金 风 险 补 偿 。补 偿 资 金 全 额 补 充 地 方 担 保 基 金 ,用 于 鼓 励 担 保 机 构 降 低 反 担 保门 槛 或 取 消 反 担 保 。第十四条 担保基金运作方式。各市、县政府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委托同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可指定经办银行运作。 (一)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由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
14、委托担保协议或协调管理协议。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担保贷款余额控制总额,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 5 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 1%,由同级 10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并由同级财政全额向受托的担保机构支付。(二)指定经办银行运作。由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签订委托小额担保贷款协议,由担保基金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贷款余额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 5 倍。如果同一地
15、区存在几家经办银行,各地应根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分配贷款额度。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负担 20%。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及代偿责任。(一)各市、县应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同时建立完善反担保制度,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实际贷款额的 30%。(二)各市、县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 20%,应暂停对经办银行提供新的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
16、履行担保责任。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三 )各 市 、县 承 担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的 经 办 银 行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不 11 良 率 达 到 20%时 ,应 暂 停 发 放 新 的 贷 款 。待 经办银行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担 保 基 金 代 为 清 偿 降 低 贷 款 不 良 率 后 ,恢 复 受 理 贷 款申 请 。贷 款 到 期 不 能 归 还 至 担 保 机 构 履 行 代 位 清 偿 责 任之间的 期限 ,最 长 不 得 超
17、 过 三 个 月 。期 间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质 量 考 评 情 况 不 纳入 经 办 银 行 不 良 贷 款 考 核 监 测 体 系 。(四)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会同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或担保人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程序。(一)自愿申请。1.个人向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申请贷款,并提交下列材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47 号分类提供有效证明,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