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流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认定,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苏州市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苏政民规20124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流程。第二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坚持“依法核对”的原则。第二章 核对对象第三条 本辖区内申请或已经享受生活救助(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各类社会救助待遇的居民个人或者居民家庭成员,具体包括:(一) 新申请的以下对象:1生活救助(补贴):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2医疗救助:实时医疗救助、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3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4住房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