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组相关医师应知应会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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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组相关医师应知应会处方管理办法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院注册的医师,具有本院相应的处方权,进修医师经本院审核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但必须在医务科签名(或专用签章)留样备案(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后方可开具处方,有处方权的医师均可开具中成药处方。2.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试用期医师(实习、见习)、开具的处方,需经本院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3.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凭纸质处方核对发药,并将纸质处方收存备查。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个月用量。6.医院建立由医疗管理、临床医学、药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7. 处方点评和公示流程8. 点评为“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如对点评结果存在异议,可于点评结果公布之日起十天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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