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 南 省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构 建 与 发 展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以 下 简 称 “联 盟 ”)是 加 快 建立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市 场 为 导 向 、产 学 研 相 结 合 的 技 术 创 新 体 系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促 进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和 产 业 优 化 升 级 ,提 升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实 现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的 有 效 途 径 ,为 规 范 联 盟的 构 建 和 运 行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联 盟 是 指 由 企 业
2、、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或 其 他 组织 机 构 ,以 产 业 的 发 展 需 求 和 各 方 的 共 同 利 益 为 基 础 ,以 提 升产 业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为 目 标 ,以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契 约 为 保 障 ,形 成 的 联 合 开 发 、优 势 互 补 、利 益 共 享 、风 险 共 担 的 技 术 创 新 合作 组 织 。第 三 条 联 盟 重 点 围 绕 我 省 传 统 优 势 产 业 、高 成 长 性 产 业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现 代 农 业 、资 源 环 境 等 领 域 布 局 构 建 。第 二 章 目 标 与 任 务第 四
3、 条 联 盟 构 建 主 要 目 标 是 整 合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资 源 ,引导 各 类 创 新 要 素 向 企 业 集 聚 ,瞄 准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的 关 键 问 题 ,开 展 协 同 创 新 ,突 破 产 业 发 展 的 核 心 技 术 ,提 升 产 业 整 体 竞 争力 。第 五 条 联 盟 主 要 任 务 是 :2(一 )围 绕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的 关 键 共 性 技 术 难 题 ,组 织 制 定 产业 技 术 创 新 发 展 规 划 和 产 业 创 新 体 系 规 划 ,形 成 产 业 技 术 标 准 。(二 )建 立 公 共 技 术 平 台 ,开 展 标
4、准 研 究 、试 验 测 试 、开 发 设计 等 产 业 共 性 技 术 服 务 ,实 现 创 新 资 源 的 有 效 分 工 、合 理 衔 接与 高 效 利 用 。(三 )开 展 专 利 池 建 设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创 造 、运 用 、保 护 和 管理 。(四 )实 施 技 术 转 移 转 化 ,加 速 科 技 成 果 的 产 业 化 应 用 。(五 )开 展 人 才 联 合 培 养 ,探 索 研 发 人 员 的 交 流 互 动 新 机 制 。(六 )开 展 技 术 交 流 、技 能 培 训 、国 内 外 科 技 合 作 与 交 流 等 活动 。第 三 章 申 请 与 构 建第 六
5、 条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统 一 受 理 联 盟 的 构 建 申 报 。联 盟的 申 报 采 取 公 开 征 集 的 方 式 ,由 牵 头 单 位 联 合 行 业 相 关 成 员 单位 ,经 所 在 地 科 技 部 门 或 省 直 主 管 部 门 (单 位 )推 荐 申 报 。第 七 条 申 请 构 建 联 盟 须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一 )联 盟 构 建 牵 头 单 位 是 在 河 南 省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成 员 单 位 以 河 南 本 省 的 法 人 单 位 为 主 ,允 许 部 分 省 外 单 位 作 为成 员 单 位 参 与 联 盟
6、 构 建 。(二 )联 盟 构 建 牵 头 单 位 的 整 体 技 术 水 平 应 居 于 省 内 领 先 、3国 内 先 进 地 位 ,具 备 较 大 规 模 和 较 强 的 研 发 实 力 ,能 够 集 聚 相 关产 业 创 新 资 源 ,支 撑 和 引 领 产 业 发 展 ,具 有 较 强 的 辐 射 带 动 作 用 或发 展 潜 力 。(三 )联 盟 成 员 单 位 是 企 业 的 应 处 于 行 业 骨 干 地 位 ,具 备 一 定规 模 ,注 重 关 键 技 术 的 研 发 和 创 新 ;成 员 单 位 是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院所 及 机 构 的 应 处 于 行 业 技 术
7、 研 发 的 省 内 先 进 水 平 ,拥 有 自 主 知识 产 权 的 核 心 技 术 或 相 关 专 利 。第 八 条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组 织 开 展 评 审 工 作 ,经 审 核 ,确 认 符 合 条 件 的 ,批 准 构 建 河 南 省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第 九 条 联 盟 构 建 期 一 年 。构 建 期 内 ,联 盟 重 点 开 展 以 下 工作 :(一 )设 立 决 策 、咨 询 和 执 行 等 组 织 机 构 ,明 确 联 盟 对 外 承担 责 任 的 主 体 。联 盟 执 行 机 构 应 设 立 联 盟 工 作 办 公 室 ,配 备 专
8、职 人 员 ,负 责 有 关 日 常 事 务 。(二 )编 制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发 展 规 划 和 产 业 创 新 体 系 规 划 。(三 )签 订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联 盟 协 议 和 章 程 ,明 确 技 术 创新 目 标 ,落 实 成 员 单 位 之 间 的 任 务 分 工 。第 十 条 联 盟 构 建 期 满 ,应 向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提 出 验 收 申请 ,经 考 核 达 到 构 建 要 求 的 ,认 定 为 河 南 省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盟 。第 四 章 机 制 与 管 理第 十 一 条 联 盟 要 建 立 有 效 的 决 策
9、与 执 行 机 制 。4(一 )健 全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对 联 盟 经 费 要 制 定 相 应 的 内 部 管理 办 法 ,并 建 立 经 费 使 用 的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联 盟 可 委 托 常 设 机构 的 依 托 单 位 管 理 联 盟 经 费 ,政 府 资 助 经 费 的 使 用 要 按 照 相 关规 定 执 行 ,并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二 )建 立 利 益 保 障 机 制 。联 盟 研 发 项 目 产 生 的 成 果 和 知 识产 权 应 事 先 通 过 协 议 明 确 权 利 归 属 、许 可 使 用 和 转 化 收 益 分 配的 办 法 ,
10、要 强 化 违 约 责 任 追 究 ,保 护 联 盟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三 )建 立 开 放 发 展 机 制 。要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及 时 吸 收 新 成 员 ,并 积 极 开 展 与 外 部 组 织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联 盟 要 建 立 成 果 扩 散 机制 ,对 承 担 政 府 资 助 项 目 形 成 的 成 果 有 向 联 盟 外 扩 散 的 义 务 。(四 )建 立 联 盟 的 跟 踪 监 督 机 制 。及 时 了 解 联 盟 工 作 进 展 及相 关 情 况 ,加 强 对 联 盟 创 新 活 动 、创 新 成 果 扩 散 、运 行 管 理 的 监 督与
11、考 核 ,根 据 运 行 情 况 对 联 盟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和 择 优 支 持 ,总 结 联盟 运 行 的 好 的 机 制 和 做 法 ,充 分 发 挥 联 盟 的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五 )建 立 联 盟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对 于 联 盟 运 行 中 的 重 大 事项 ,包 括 开 展 重 大 科 技 创 新 项 目 、取 得 的 重 大 突 破 及 阶 段 性 成 果 、开 展 的 重 大 专 题 研 讨 和 学 术 交 流 会 议 ,以 及 联 盟 成 员 单 位 的 变 更等 ,应 及 时 向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报 告 备 案 。第 十
12、二 条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对 联 盟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和 绩 效考 核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等 四 个 等 级 。考 核不 合 格 者 给 予 警 告 并 限 期 整 改 ,整 改 不 达 标 者 ,取 消 其 河 南 省 产 业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资 格 。5第 五 章 发 展 措 施第 十 三 条 营 造 有 利 于 联 盟 发 展 的 政 策 环 境 。研 究 制 定 支持 和 规 范 联 盟 发 展 的 政 策 措 施 ,探 索 总 结 联 盟 运 行 的 体 制 机 制和 模 式 。把 体 制 机 制
13、创 新 和 资 源 配 置 结 合 起 来 ,加 大 对 联 盟 的支 持 力 度 ,引 导 形 成 产 学 研 紧 密 结 合 的 长 效 机 制 。第 十 四 条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对 确 认 的 联 盟 ,在 各 类 科 技 计划 项 目 实 施 、技 术 人 才 培 养 和 创 新 平 台 建 设 等 方 面 给 予 优 先 支持 。确 认 的 联 盟 可 以 作 为 项 目 组 织 单 位 ,召 集 联 盟 成 员 单 位 ,根据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发 展 规 划 和 产 业 创 新 体 系 规 划 ,提 出 重 大 科 技专 项 建 议 项 目 ,河 南 省 科 学
14、技 术 厅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评 审 ,作 为 安排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启 动 实 施 的 依 据 。鼓 励 银 行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参与 联 盟 建 设 ,向 联 盟 企 业 提 供 多 样 化 的 融 资 支 持 和 金 融 服 务 。第 十 五 条 支 持 联 盟 加 强 对 外 合 作 。引 导 、鼓 励 联 盟 根 据发 展 需 要 积 极 吸 纳 省 内 外 新 成 员 ,积 极 开 展 交 流 与 合 作 ,带 动相 关 企 业 及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机 构 充 分 利 用 全 国 科 技 资 源 ,在 更高 起 点 上 提 升 技 术 创 新 能
15、力 。对 于 能 够 有 效 引 导 外 部 创 新 要 素向 省 内 企 业 集 聚 、加 速 科 研 成 果 的 商 业 化 运 用 、显 著 提 升 产 业整 体 竞 争 力 的 联 盟 ,根 据 国 家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工 作 计 划 ,适 时 向 科 技 部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级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试 点 。第 十 六 条 加 强 科 技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和 引 进 。支 持 联 盟 探 索产 学 研 合 作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努 力 培 养 一 批 引 领 产 业 技 术 进 步的 科 技 创 新 领 军 人 才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端 人 才 优 先 推 荐 承 担6各 类 科 技 人 才 发 展 计 划 。鼓 励 联 盟 与 国 内 外 科 研 院 所 、高 等 院校 加 强 人 员 交 流 与 合 作 ,引 进 高 水 平 的 战 略 科 学 家 、高 级 工 程技 术 人 才 、学 术 带 头 人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