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务集团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物资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机制,依据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营口港务集团对物资采购供应商的管理。第三条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实业发展分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是实施供应商管理的责任单位,在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监督与配合下,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第二章 供应商准入资格审核第四条供应商必须通过准入资格审核,方可向营口港务集团提供物资供应和相关服务。第五条供应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获得供应商准入资格:(一)具有合法的法人(或经营者)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完善的生产、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能力;(三)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四)营口港务集团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供应商准入审定程序(一)申请准入的供应商应向实业公司提供“一照两本”的原件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即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均已年检)和税务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