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会计科目的设置及会计处理主要讲述建筑与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第一部分 科目设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营改增企业增值税核算时作如下会计科目设置: 1、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减免税金” “出口退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 考虑到我县建筑与房地产企业未有出口业务,“出口退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pi应纳税额”不再讲解。“销项税额”专栏,核算只允许出现贷方发生额,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企业退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