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营运车辆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风险计量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运车辆贷款和机械设备贷款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营运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包括“总对总”和“总对分”业务。 (一)“总对总”业务是指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在全国范围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营运车辆贷款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业务合作涉及主办行和经办行。 1、“主办行”是指向合作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分支机构。2、“经办行”是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分支机构。(二)“总对分”业务是指经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批准,由分行与合作企业签订协议,在本行政辖区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营运车辆贷款及机械设备贷款业务。(三)“营运车辆”是指可上牌照用于流动作业,带汽车底盘,用于营运的车辆或上国家汽车目录公告的特殊工程车辆。(四)“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