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纳税人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征收管理日常操作1征管归属确定 总机构:2009 年起新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 号)的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分支机构:2009 年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均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视同独立法人管理的挂靠、加盟类分支机构仍按上述原则确定征管归属,即保持与其名义总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2税务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2、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除需提供税务登记的基本资料外,还需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总机构、分支机构均需填报2008 版汇总纳税信息维护表 (一式二联) 。其中一联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一联纳税人留存。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需就地分摊预缴的分支机构)信息填报在2008 版汇总纳税信息维护表中。若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不包括分支机构注销的情形),则应在内容变化后30 日内根据变化后的信息重新填报2008 版汇总纳税信息维护表 ,由总机构和相应分支机构分别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注销税
3、务登记后 15 日内,总机构应重新填报2008 版汇总纳税信息维护表 ,和分支机构注销情况说明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若为二级分支机构,则需报送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具体来说,包括:(1)总机构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该二级分支机构的身份说明、总机构将为其出具分配表的说明;(2)其它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与该分支机构直接相关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任意一种(如果无上述资料或虽有相关资料但无法表明与该分支机构有关的,则不需提供)。3、若为三级分支机构,则需报送:其二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该三级
4、分支机构的身份说明、并入二级分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机构集中分摊缴纳的说明。4、如分支机构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则由分支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对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情况作出说明,该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总机构下辖的分支机构均为挂靠、加盟类分支机构,总机构无法出具分配表的,应由总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该总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书面情况说明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且作为税务登记资料存档。5、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应分别按上述
5、要求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重新进行审核鉴定。3征收方式鉴定 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总分机构均须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独立法人管理的挂靠、加盟类分支机构可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预缴申报 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并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预缴申报:需要提交当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按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50%预缴,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6、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17 行和 26-28 行。其中 25%就地入库,填报 26 行;25%预缴入中央国库,填报27 行。应分配给分支机构的 50%税额填报 28 行。若总机构存在视同分支机构管理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其 29 行按分配的税款额填报;按新办法 30 行不必再填报。如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均为当年新设立,当年不参与分配,则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100%由总机构预缴,可修改录入 26-28 行。其中 26 行、27 行分别按 50%税额填报,28 行填 0。分支机构预缴申报:需要提交当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
7、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按分配表显示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数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8 行、31-32 行。注意:当年度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当年度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需提供上年度总机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证明为依据)当年度不需就地分摊缴纳,但需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按该分支机构分配税款为零的情形处理,进行零申报,不需提供分配表。5分配表的出具 总机构提供给各分支机构的分配表均需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如总机构
8、所属分支机构当期不需就地分摊缴纳的,则不需出具分配表。1、总、分机构税款分配: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缴纳。如总机构所属各分支机构均为当年新设立,当年不参与分配,则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 100%由总机构缴纳,总机构不需出具分配表。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分配表的话,可以出具分配税款为零的分配表。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 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 。分
9、摊税款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 *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 )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0.3如当年汇总纳税企业当年出现分支机构撤销、或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 分支机构管理的、及原需就地分摊缴纳的总分机构由于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等情形,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可能需要调整,否则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当年不作调整。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
10、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3、计算差错纠正:汇总纳税企业未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分摊税款,造成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同时存在一方(或几方)多缴另一方(或几方)少缴税款的,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分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按上述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分摊到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补缴;其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于按上述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数额的,应在下一税款缴纳期内,由总机构将按上述办法规定计算分摊的税款差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中扣减。6汇算清缴 汇总纳税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由总机构
11、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当年度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上述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总机构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需报送按年度所属期填报的分配表,各分支机构当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报送资料: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支机构只填列部分项目,目前暂时只需填列 40 栏“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外,
12、还应报送经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按年度所属期填报的分配表、分支机构当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其中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由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就地分摊缴纳,因此,分支机构撤销当年不需进行汇算清缴。7分支机构注销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时需提交总机构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包括分支机构撤销的情况说明,及其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将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的说明。办理注销当季不需分配表
13、,可进行零申报。8总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处理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部门,可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要求如下:企业提供资料申请:总机构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总机构各部门设置情况说明;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情况说明;营业收入、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情况说明。以及总机构的法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9总分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处理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14、,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前述总、分机构税款分配和分支机构税款分摊的办法,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然后再按照前述总、分机构税款分配和分支机构税款分摊的办法,向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10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除应将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
15、机关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报送) ,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三)市内跨镇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统一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分支机构不需申报;(四)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汇总纳税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除按一般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外,还需增加报送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
16、前扣除申报明细表 。11跨省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时保持该做法)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省市经营建筑企业执行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其项目部的管理与其他分支机构略有不同,具体要求为:1、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计入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集中预缴。2、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就地预缴的完税证明。3、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应先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上述总分机构税款分摊办法的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税款。4、建筑企业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5、跨地区项目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能提供且未能在限期内补办的,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6、以上项目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出具的书面情况证明,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