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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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权责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1 行政许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法规】广西壮

2、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 210 号)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3、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面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面补正,不可以当面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时限:当天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时限:3 个工作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重要项目提交领导办公会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时限:4 个工作日。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法定

4、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限:3 个工作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同意或不同意拆除人防工程的批复,并将审批结果公开,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时限:2 个工作日。5.监管责任:工程处建立拆除人防工程审批档案,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拆除人防工程按标准进行补建和补偿,防止违规不建、少建或补偿收费不落实。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

5、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6、,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7、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1.【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1 号,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报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按照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5-2.【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8、国人防办字 2001第 210 号)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 300 平方米 (含)以上 5 级工程、 4 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

9、批;(三) 5 级以下工程、 300 平方米 以下 5 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2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2 行政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2

10、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面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面补正,不可以当面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时限

11、:当天。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时限:2 个工作日对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或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时限:3 个工作日。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限:2 个工作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规划审查意见书、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意见书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施工审查意见书并将审批结果公开,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时限:2 个工作日。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保证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修建。6.其他法律法规

12、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

13、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

14、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

15、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4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3 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115 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年 1 月 29 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499 项1.受

16、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面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面补正,不可以当面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时限:当天。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时限:3 个工作日。对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重要项目提交领导办公会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时限:4 个工作日。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

17、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审批文件,并将审批结果公开,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时限:2 个工作日。5.监管责任: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设计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

18、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19、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

20、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 号)第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

21、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第二十二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设计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设计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5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4 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115 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第 116 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

22、认定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 6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 412 号,2009年 1 月 29 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 500 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受理部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面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面补正,不可以当面补正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程序;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23、应当告知理由。时限:当天。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时限:3 个工作日。对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重要项目提交领导办公会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时限:4 个工作日。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时限:3个工作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相关审批文件,并将审批结果公开,通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时限:2 个工作日。5.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不良行为记

24、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25、,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

26、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7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规范性文件】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 号)第二十六

27、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6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5 行政处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有

28、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1.立案责任:通过行政检查、质量监督、社会公众的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1)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通知书;(2)

29、实施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时,检查或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3)编制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文书,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5)检查组制作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行政检查或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事实进行复核。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

30、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1 )将“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对社会公众投诉事项作出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防空工程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自治区人防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1.【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

31、 195 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一)立案调查;(二)收集证据;(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向当事人交付或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但是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2-2.【 规范性文件】同 1.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

32、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十二年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额,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2.【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 1999第 195 号)第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好粗

33、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4、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35、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国人防办字1999第 195 号)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8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行。8.监督责任: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6 行政检查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 年

36、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

37、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 2 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材料审核查各阶段报建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工程实体检查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建设;工程主体建筑施工质量是否达到防空地下室施工及验收标准,附属设备设施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

38、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对违法不建、少建、故意降低标准等导致防空地下室不合格的,按程序落实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20

39、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法规】同 13-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3-2.【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2013 年 1 月 16 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1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

40、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服务工作。4-1.【 法律】同 3-14-2.【 规章】同 3-210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7 行政检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

41、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1.告知责任:制定并公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检查计划和方案,公开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核验标准等,确

42、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做到公开透明,并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 2 人以上,出示合法证件,告知相对人权力和义务。按照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主要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中兼顾人防需要的部分如防护功能、防护等级等条件是否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满足防护设备生产及安装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检查人员应做好现场笔录和相关证据收集并保存。制作行政检查结果通知单,作出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对违法行为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行政处罚的发出通知。对检查结果做好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加强跟踪监督,对不落实人防要求、施工质量要求不达标的整改项目按期复查验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 41 号,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充分考虑防灾、防震、防倒塌等因素,规范确定防护单元、抗爆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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