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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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2018)第一监减刑假释第 182 号罪犯陈四清,男,1970 年 3 月 5 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江村镇李田行政村前李田村,因犯故意杀人罪,2010 年 11 月 9 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汴刑初字第第 049 号刑事裁定,判处陈四清无期徒刑。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送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6 月 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2月 29 日减去有期徒刑 1 年 4 个月。刑期自 2013 年 6 月 10日至 2032 年 2

2、月 9 日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陈四清在五监区耳机线加工岗位改造。罪犯陈四清在五监区耳机加工岗位改造,该犯在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 2016 年 5 月、2016 年 10 月、2017 年 1 月、2017 年 6 月、2017 年 10 月、2018 年 3 月共受到表扬奖励 6 次,2017 年 2 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的评审定格情况:2015 年下半年良好、2016 年上半年优秀、2016 年下半年优秀、2017 年上半年优秀、2017 年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陈四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第一监狱 二一八年五月二日附:罪犯陈四清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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