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关于行为无价值论的问题,其主要强调违法性的实质在于对行为的考察,即实施了刑法规范所类型化的行为以及触犯刑法规范时所表现出来的主观罪过形式,奖行为人的行为及主管恶性作为具体考察的对象。刑法理论界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主要产生了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者两种学说。所谓结果无价值论,是指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而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即为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是,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即使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过失不是违法性要素,而是责任要素。相反,行为无价值论主张,违法性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类型化的行为,并且在构成要件中应当考虑行为人行为时所具有的罪过形式,“如果立足于行为无价值论,违法的本质就在于法益侵害及其违反规范的意思,那么,故意、过失当然属于作为违法要素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故意无价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