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本市全民创业,规范促进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管理,促进海口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以及中央、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市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国家限制性行业。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但不满6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就业愿望的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