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是指具有四个以上车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与服务设施,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精简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第五条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决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罚权。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治安、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第六条省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巡查,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人民警察执行紧急勤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