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富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差旅费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市投融资平台参照执行。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我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四条 本办法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