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规范对外经济行为,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我单位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与公司企业、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经济合同,但不包括人事劳动合同。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对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第五条 单位作为付款方的合同,应遵循“先有预算,后签合同”的程序,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履行相关支出预算的审批手续。第六条 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权人签订。涉及我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应通过单位党委会或办公会集体决议。第七条 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的牵头部门,承担合同事务全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