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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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产的流通和利用效率,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根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通知 ,结合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以下分别称“运营试点单位”和“运营示范单位”)的认定和管理,遵循 “市场主导、分类指导、公开公平” 的原则。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条件第

2、三条 申报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 重视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具有针对一个或多个领域,以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产业化、投融资、 “专利池”构建等方式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的明确目标,或基于特定知识产权运营目标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2 -3. 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第四条 申报运营试点单位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 500 万元,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 50 万元,律师事务所除外。2. 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知识产权运

3、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3.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经授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 50 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 10 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10 件。4. 已制定明确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目标和发展规划,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活动方案。5. 其他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 申报运营示范单位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成立 1 年以上,原则上应已被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 1000

4、万元,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 300 万元,律师事务所除外。2. 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 5 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 3 -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 30 人。3.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经授托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 200 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一般不低于 50 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 30 件。4. 已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实践。5. 已成功开展知识产权收储、流转等运营相

5、关活动,知识产权交易额达 1000 万元以上,或知识产权交易项数(包括企、事业单位含知识产权运营行为的项目数)达 5项以上,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收入达 100 万元以上。6. 其他加快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发展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运营试点、示范单位:1. 已纳入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各类单位,或已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单位; 2. 加入我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主要企事业单位;3. 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运营试点、示范单位:1. 经查证申报材料不实的;2. 近三年内有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3. 在

6、申报和认定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市知识产权- 4 -局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自愿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鼓励主管部门、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单位申报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第九条 申报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 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2. 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4. 有效专利、专利申请列表或其他有效专利、专利申请数量证明材料;5. 受托运营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6. 单位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或服务收入情况证明材料;7. 其他要求提交的

7、相关材料。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择优产生拟认定单位。运营试点单位从知识产权运营方案、运营团队、资源基础以及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运营示范单位从知识产权运营模式、运营团队、资源基础以及运营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单位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 7 天,没有异议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单位颁发证书或铭牌。第四章 复核与管理第十二条 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自公告之日起有- 5 -效期为两年。单位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依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提出复核申请。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复核须提交近两年开展

8、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情况的报告。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进行复核时,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进行公示。第十四条 不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的,其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第十五条 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发生并购、重组、破产、转业等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符合条件的,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资格继续有效;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的,应提交本市相关行政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第十六条 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积极参加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运营培育活动;运营试点单位应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培养知识产权运营团队,拓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运营示范单位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发展。第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运营试点、示范单位,优先享受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营相关项目支持。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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